、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一方则有协助义务。 (2)如果发生法定事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具体事由由法院裁量。 四、财产处理 1、共同财产处理对共同财产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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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内不得探视。被告有意剥夺原告的探望权和与儿子郑怡的母爱,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条款无效并要求每月 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实现其探视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原告思念其子女,作为亲生的母亲是人之常情,其要求合情合理又合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每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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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键于2008年8月1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于离婚当日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此离婚协议书关于子女抚养方面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双方的婚生子郭 支付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依次类推至郭××18周岁为止。二、关于探望时间和地点不合理。被上诉人郭××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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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不合法; 3、被告提供的证据5中2008年2月20日原、被告拟定的离婚协议书,因被告没有签字,不具合法性、真实性; 4、被告提供的证据7、8 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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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辩称:原告所诉并非事实。至2009年12月止,原告一直未停止对女儿的探望。原告称“我从今年二月份后,一直没有与女儿单独相处”,完全与事实不符。事实上, 条,探望权利仅限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且,法律规定的是“探望”。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有必要对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内容依法进行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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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由谁抚养跟随哪方生活。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 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两个小孩均随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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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离婚证,证实原、被告已离婚;2、离婚协议书,证实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女儿何××由被告抚养;3、何××亲笔 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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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取得离婚证。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赵镜壹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可随时探望孩子,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赵佳与被告张艳同意自2009年9月29日起终止其《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一条中关于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约定;被告张艳放弃向原告赵佳主张其《自愿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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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婚生子廖××随被告生活,一切费用由被告自行负担;原告每周可探望小孩一次,探望 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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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被告在上海市民政局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对于两子女的抚养约定随被告共同生活。离婚后,两子女也 的抚养关系以不宜变更为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探望两子女的问题,可依法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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