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的过程,包括从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到刑罚执行乃至申诉、审判监督程序等阶段。比如,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检察官起诉标准要求较低,则可能起诉到法院的 评论员文章,似有不妥。试想,在如此情形下,二审法院乃至核准死刑的最高法院还敢改判吗?当然,这里也涉及一个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如何理性对待传媒和民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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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的案件,被告人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刑事和解不等于替代刑罚的措施 虽然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有效地化解被害人与加害 结果,依法决定是否对加害人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事实上,一些省、市司法机关已经将刑事和解的范围由轻伤害案件扩展至轻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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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 并不愿意参与利用死刑犯尸体与尸体器官,这也许表明国家司法机关与政府机构之间以及政府与社会之间间隔性的加强和关系的疏远,《暂行规定》毕竟是20多年前的规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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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皮鞭刑、火印刑、禁刑、宫刑、刀击刑等。在中世纪的俄国,1649年会典中规定执行死刑的方式就达35种,其中有:斩首、绞刑、溺刑、焚刑、 犯的多得很,劳改几年放出来以后继续犯罪,而且更熟练、更会对付公安司法机关了。对这样的累犯为什么不依法杀一些?还有贩卖妇女、儿童,搞反动会道门活动,屡教不改的,为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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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的领导者,那么,究竟谁来负责执行立法机关通过、代表全民意志的法律呢? 不仅如此,这种由司法机关主导的法律改革,几乎普遍落入到利益重新分配、权力再行配置 权力的控制和约束(如量刑程序、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至于在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基本权利保障方面的改革,司法机关很少主导加以推行,而最多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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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可以给一个缓冲的机会。 第四, 从适用程序上限制 首先从案件的管辖上讲,据《刑事诉讼法》第20 条规定, 保留和适用身体刑, 这不能不说是该制度的历史局限性。研究现行刑法,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 而且司法机关由于承担着依法惩治犯罪, 维护社会治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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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的刑事政策。马克昌先生总结死缓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严格地控制了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使因犯罪被处死的人数减少到最低程度;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最严重 进行区分的,很明显,初查是对被举报人是否启动司法程序的一种缓冲地带。这一缓冲地带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一方面,职务犯罪一般不会自行暴露,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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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当时超期羁押问题很严重,有的地方超期羁押可能达到90%;超期羁押的程度也比较严重,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进行了一场清理超期羁押运动,取得了明显的 和解,这个问题有待讨论。还有最近几年出现了一个动向,就是对于死刑案件搞和解。该判死刑的只要双方和解了,给予了高额赔偿,被害人不告又有其他的从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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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论罪不应当判处死刑或者虽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和犯罪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坚决地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的犯罪人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什么是特别残忍手段?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刑法学界的学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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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论罪不应当判处死刑或者虽然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和犯罪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坚决地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机构”、“抢劫数额巨大”以及“持枪抢劫”等法定情形作了更为明确的界定。 由于有刑法和一系列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劫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应该时非常明确。但是,在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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