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决的公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在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中,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对保障当事人 判决之后得知的才能提起再审之诉。参考资料:1、常怡杨军撰写《也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一文,见中国法院网。2、曲鹏远张宝华撰写《民事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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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载有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裁判文书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种来使用的,应属民事诉讼证据书证之列。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对维护 对其进行论证、否定,以免在审判监督程序尚未启动的情况下,以本案事实否定了前案的事实,造成两份法律文书冲突的现象,有损法律的严肃性。遇此情况,审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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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局面。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两者之间亦有一定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在民事诉讼领域, 审判资源,又影响了即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影响了法院审判的权威性。 首先,从民事抗诉提起的主体而言,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抗诉,违背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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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事实的确认必须依靠证据;说关键,是因为如果事实的认定能在一审确定,就可以免去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事实审,节约诉讼成本。而只有证据固定才能做到这一点。 ,应取消起诉受理制度,取消立案庭,设庭前程序,由程序法官负责处理开庭前的所有事务,包括受理案件登记、发送法律文书、行使阐明权、组织证据收集和交换、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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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审判的重复性和不严肃性,既浪费了审判资源,又影响了即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影响了法院审判的权威性。民事抗诉是对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那么就意味着 ,属于局外人。 (三)抗诉程序不规范。现行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程序是不具体的,尤其是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抗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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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被誉为东方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社会科学版),2002年3月。 6、卢国伟,从公正与效率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造,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7、李旭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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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制执行司法裁判,几乎不存在执行难,即法律白条的现象。人们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履行裁判的后果是严重的。以上三项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就谈不上 的裁决轻易多次提起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就像翻烧饼一样朝令夕改,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意味着审判制度的自我怀疑,自己打了自己的耳光,自然再也无力支撑起丝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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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抗诉制度作为是审判监督程序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具体化的表现,客观上满足了少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求,纠正部分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 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假维护私权之名,恣意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负有国家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自应代表国家公权予以干预。 (五)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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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但其性质如何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我们知道,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 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因生效裁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43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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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但其性质如何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我们知道,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 指导、协调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法院暂缓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因生效裁判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453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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