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平刑立监字第5号再审决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 多把我拉到冯沟大队部,到了之后,尹照宾打我一巴掌,他问我是公了还是私了,我同意拿4000元私了这事,然后说明天送钱。这时候牛根占过来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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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牢记:我们首先是法官,我们判案只听从法律。法官们的法律观点是基于法律来决定的,我们不是政客,我们不服务于任何客户,我们只服务于法律,我们的使命 申诉人员进行登记、接待、分流、协调、督办,负责应由本院管辖的或者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交办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处理,法院其他部门对立案信访部门按分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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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通常又称之为再审程序,是一种具体的监督行为。审判监督 原则共同促进着中国当代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而且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其主要目标在于培养理性的司法观念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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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做出(2007 )豫法立民字第6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损失不妥,二审予以变更。一审判决未考虑运输公司对高立发的车辆予以清除的决定,对该项损失划分主次责任,让高立发承担部分损失不妥,二审应子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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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栏目采访本案时,被告追问卢所长是用谁的手机拍的,卢所长说是用自己的手机拍的。由于被告在通信公司就职,熟悉通信原理,当面 不可能依据规则进行,除了诉诸理性,不存在预先的证据定义,也不存在决定事实裁定的预定规则。 [12]什么是人的理性呢?博登海默认为,在评价领域中,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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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再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4月28日做出(2007 )豫法立民字第62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损失不妥,二审予以变更。一审判决未考虑运输公司对高立发的车辆予以清除的决定,对该项损失划分主次责任,让高立发承担部分损失不妥,二审应子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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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人员。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约定履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上级法院及本院对案件决定再审,案外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无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 上的,最终仍然是两权归于“一端”,那就是要受执行局的领导,从属于执行局。执行局可以对两个庭进行“协调”,还是没有彻底地实现分离。用通俗话讲还是“一个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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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录其他人员。这一方面使现时许多法院中出现了除办案经验外,无论是法学理论素养还是法律文书制作能力,书记员高于助审员、助审员高于审判员、审判员高于庭室长的奇特现象; 法官更多的职权。即使是院长,也只是有对疑难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可以提请作出再审决定,但并无单独做出裁判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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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只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对于“依 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及时作出决定的,应裁定一律无效。笔者这样的分析明显是一种折中,甚至完全是一种猜测,问题的关键是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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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事实或法律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注释]只有《 之后形成的显而易见却往往为人们视而不见的非正式制度。这种无论称其为惯例还是习惯的非正式制度是大量的,在中国当代社会中的各个方面都起着实际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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