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许昌市住房 7月1日以后取消全部房改优惠政策。公有住房出售的收入,除按规定提取维修基金外,全部用于住房补贴。凡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不得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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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办理租赁住房补贴。2.办理程序(1)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家庭,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市 筹集和拨付工作;物价部门是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施管理;地税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廉租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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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宅中心)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居民 中心签订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专项用于住房租金。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房屋后,应当将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报市住宅中心备案,由市住宅中心按规定拨付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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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迁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办理有关手续。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强制迁出时,当事人无法自行 申购(承租);不能收回的,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减免的租金),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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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 市房委办有权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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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承租人。租金补助期限按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承租人才住房的,财政不予租金补助。第二 补助支付部门应出具租金补助转接单,由现租金补助支付部门与承租人重新签订人才住房租金补助合同,并从原租金补助部门停止支付租金补助的下月起支付租金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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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时,应当通知承租家庭在3个月内腾退配租住房或者停发租金补贴。配租家庭违反上款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家庭收入变化不及时报告的,由房地产 住房租金补贴后30日内,将配租住房入住户的家庭基本情况、住房面积、住房位置等或者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基本情况、租金补贴数额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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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二)准予实物配租的, 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三)准予租金核减的,应当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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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二)准予实物配租的, 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三)准予租金核减的,应当与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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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直属单位: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拟定的《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城镇居民 房租,违反本规定的,由区房改办立即停止发放房租补贴,收回已发补贴或廉租住房。第十二条区民政局、区房改办或委托街道办事处每年对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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