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也是对50年代各个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结和发展。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基本体制模式是以原苏联 被否定。但实际上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诉讼程序的种种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并不仅仅是单纯为了达成实体上的公正。对程序性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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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和解,民诉法第211条已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记,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再审之诉。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解决和解的效力缺陷及其解决途径时,可以对诉讼中和解协议有无效或可撤消的原因的,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 总之,诉讼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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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具有公定力为由,直接作为法定依据作出判决。若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判决或行政程序依法撤销,则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第三种为回避审查式,即对民事诉讼中 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此,它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判决,但必要时也部分适用行政诉讼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对民事纠纷的主体及行政主体均具有约束力。日本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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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此对举证时限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的运作应依法定的时间 由此可见,民诉法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继续举证,且没有规定举证终结的时限。第179条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之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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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怎么办?此时人民法院应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对当事者课以相应处罚,并且在质证环节,若其中一方提供了表面证据证明对方持有证据无正当 笔者以为,可参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对判决救济程序的规定,由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提出单独的诉讼,撤销原来的判决。[24] (作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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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再审中不允许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 3.新的证据必须产生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后果。再审程序的启动比较严格,目的在于维护已经生效裁判的 的证据,要能够证明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作重大调整时,才能够启动再审程序,也即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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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也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来启动再审程序。我们从这三大方面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的行为,对于程序本身,对于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终止的 的变化,当然法律体系也必然发生转化,从而体制同样必然发生转化。我们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职权主义,越来越和我们的商品意识、商品生产者地位、商品生产者自由处分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88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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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也可以行使检察监督权来启动再审程序。我们从这三大方面可以看出,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的行为,对于程序本身,对于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终止的 的变化,当然法律体系也必然发生转化,从而体制同样必然发生转化。我们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职权主义,越来越和我们的商品意识、商品生产者地位、商品生产者自由处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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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尽管存在因裁判错误而提起再审程序的情形,但再审程序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也是由人民法院主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 的两个问题在我国,至今仍存在着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这固然与一定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随着我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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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此遭受不利判决,应允许当事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或再审。此外,关于违反诚信原则的效果也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学者们对此问题的 证据失权制度加以规制。鉴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笔者认为对证据失权的规定亦不应过于严格。对于案件经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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