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非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定位;关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问题,学术之争尘埃未落,各种主张均有其道理,如何取舍尚值斟酌,笔者赞同目前立法上对此争议 所有权和动产质权等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例外情况主要是对某些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采行了登记对抗主义。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中,仍拟采行这种折衷主义的作法。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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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不动产排斥占有推定力的作用,未登记的不动产则可以适用占有的推定。另有学者指出,登记推定力要优先于占有的推定力,对于不动产,应首先 不动产物权证券化、动物标记和动产登记这三种特殊情况。 不动产证券化是指将由不动产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来发行有价证券。在日本,抵押证券是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合二为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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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会增添无穷无尽的烦恼。另外,现在大家都知道,买卖房屋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登记之前,还不能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所有权。这样,仅仅订立一个合同 是这样一个原则:当事人以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否则物权变动不生效。比如,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时,如果没有进行不动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6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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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与同一不动产上的其他物权的混同,而遗漏了对动产所有权与同一动产上的其他物权的混同情形。在动产抵押权、质权普遍存在下,所有权与质权或抵押权的混同 (1)地役权人成为承役地的所有人时,可涂销地役权的登记。(2)前款的涂销未实行前,地役权仍以物权存在。” 13《日本民法典》第179条规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987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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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第七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 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七十六条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第七十七条 ...
//www.110.com/fagui/law_1863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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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共使用14个条文对不动产登记加以规范,为实践中处理不动产物权变动提供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19] 依担保物的类型的不同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比如,抵押权分为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抵押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权利质权又依权利的不同类别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27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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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为生效条件,而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在未登记前,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在特殊动产发生多重买卖之情形,先 值得借鉴。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存在协议和请求法院直接执行两种。相应地,出卖人行使取回权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596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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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清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第七十七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39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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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动产受偿。对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则一般要求采取优先权的的保存方法,即进行优先权登记,否则,不能优先于其他有担保的债权人。[12]我国学者的主张,与此略 与担保权的制度设计,在设立方式、担保功能和价值、效力等方面均与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和权利质权制度有较大重合,不宜复设,有关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完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45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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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来定位;[16]关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问题,学术之争尘埃未落,各种主张均有其道理,如何取舍尚值斟酌,笔者赞同目前立法上对此争议不 资参酌。笔者的主要建议和主张是:第一,动产抵押权的适用范围应有所限制并完善其公示方法。动产抵押除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外,还应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等立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91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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