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发〔2006〕128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 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七条政策性补贴资金来源实行专户管理,由市财政局、房管局建立“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补贴基金”专户,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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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终了后10日内通过非税收入集中汇缴户缴入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年底清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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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政发〔2007〕3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十三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 ,确有困难暂不能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二)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其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市房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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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购建。(二)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 有关规定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8〕91号)要求,由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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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08〕8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由市、镇(街)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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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市物价部门核准的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全额进行 ,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建设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诉。(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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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月报制度,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按照省民生办《关于报送民生工程进展情况的通知》(民生办〔2008〕18号)要求,每月要报送截至上月底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 住房房源的资金。2、本期资金支出额,为报告期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新建、收购、改建等廉租住房房源的资金。3、本期末资金支出总额,为实施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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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及时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的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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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1口人户28平方米,2口人户40平方米,3口人以上户5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家庭每人12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1口人户按2人计算, 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廉租住房保障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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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 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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