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将这种观念看作是自然法学说在国际关系中的应用,当然,凯尔森并非反对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他主张从规范主义的纯粹法出发,认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 秩序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础,而不是相反。参见[奥]凯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 -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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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呢? 至少我们目前还没有发现有哪位法学家已经做到这一点。汉斯凯尔森( HansKelsen) 曾经在实在法律规范体系之外假设一种基本规范( Grundnorm) ,但这只是一个 之学相一致的方法论的轮廓,即: 对生活之流与永恒真理之间的关系予以恰当的把握。 三 论题学法学的提出 在扬姆巴蒂斯塔维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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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第93页。 [37] 资料表明,有的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可以直接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的宪法条款,如德国基本法第9条明文规定基本权利有直接之私法适用性,即指结 尔森(Hans Kelsen)所谓的法律规范效力的位阶理论或金字塔理论。按照凯尔森的见解,法律位阶理论是从动态的法律秩序上来讲的,主要是具有形式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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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的基本法律属性予以重新界定,为合理解决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提供理论支撑,进而增强刑法理论对社会实践的解释力。 二、刑法公法化不符合公、私法的 第1卷)[M],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84494页。 ⒇[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M],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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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对刑法的基本法律属性予以重新界定,为合理解决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提供理论支撑,进而增强刑法理论对社会实践的解释力。 二、刑法公法化不符合公、私法的 1卷)[M],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84494页。 [20][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M],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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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某种超验性的学者来说,两者都没有能够很好地论证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关系 [6],对于这些学者来说,斯多葛派和西塞罗以及罗马那些法学家的理论更吸引他们。 凯尔森假定了一个纯假想性的建构,世界共同体。而在此,罗门批评凯尔森没有将其理论上升到一个形而上的高度(应然的法则是具体的存在,本质是存在的最终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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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取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不能溯及即往。但是,这一理论必然会带来某种程度的混乱,对于受违宪法律侵害的权利人来说,其固然可以 奥地利宪法中宪法法院的建立做出过极大的理论贡献。因此,学界将欧洲大陆宪法法院型违宪审查制度亦称为凯尔森模式的违宪审查。 GLCertoma :〈The Italian Leg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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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种指向也不断受到强调逻辑规范或强调道德价值的法学家的批评前者如凯尔森(Hans Kelson,18811973)等人将法律社会学排斥于纯粹的法学研究即规范研究之外 小的多。而人情、面子、社会舆论、今后的协作关系则得到更充分的考虑。 国外社会学理论从行为主义角度说明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持,建立了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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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法规律等为主要内容确定研究对象,以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为主线形成理论基础,以公共权力这一元概念及其派生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为主体确立 洛克时代由代议制机关行使具有最高性的专有立法权的时代早已不复存在,即使是凯尔森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创造一般规范只是例外”[13]的主张在现代也显得十分武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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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P1) (4) 手段说, 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 的灾祸就在于剥夺所有物———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参见[奥]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沈宗灵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年版,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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