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于2011年4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10年5月左右开始至今一直在娘家居住,因感情破裂闹离婚与被告已分居一年。”原告以证据2、3、4证实其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围绕本案的争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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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诉,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分居一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离婚后,为 ,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尚审判员刘芳人民陪审员许 百 强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曾 马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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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6日以(2009)郴北民一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目前原告与被告已分居一年零八个月,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原告 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抚养费应以每月35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小孩两年的生活抚养费、幼教费200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该项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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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没有提供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多时间,期间原 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一直分居。 4932.74元,按30%计算,确定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数额应为1 479.8元,按年支付,至孟可心满18周岁为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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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扶余县长春岭镇西街,身份证号 222303197510094626。 委托代理人姜成贵,男,194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县长春岭镇西街。 被告 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以上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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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春节时被告还带着别的女人回家。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 母亲及被告父亲的证词,这两份证词相互佐证了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已分居一年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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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出庭作证证言,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争吵,现分居已有一年多时间,今年春节双方曾协议离婚但未果,听说被告现有女朋友。被告汪腾辩称,原、被告夫妻 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有异议,认为证人证明原、被告分居一年多和被告现有女朋友不是事实。本院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本案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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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产权情况证明,证实原、被告共同共有座落在沅江市琼湖办事处永兴路商品房一套(150.8?3)。 被告郭某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对 夫妻关系,特别是双方已分居一年多,分居期间,彼此未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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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吴思宇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吴X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但现在分居一年多属实,现有共同债务18000元,应由原告承担,其小孩由被告父母在抚养,原告给予补偿,方可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苏XX与被告吴XX于2000年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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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分居一年多,双方难以再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 2010年 9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被告去原告娘屋里要人未果;双方自此分居至今。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以及结合原告在本案中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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