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五)出售财产 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且今后不可能予以补发的,经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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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住房资金专户。第十三条住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由市政府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单独列账管理。第十四条职工住房补贴原则上不直接发给个人。由单位在住房 管理部门认定后,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的住房补贴直接拨付给售房单位。第十七条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的,本人可以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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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三)按实际缴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不低于3%比例计提资金;(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统筹资金;(五)公共租赁住房及 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依法确权给购买者。第十五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租金。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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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比例负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 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产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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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资总额的5%,效益好、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职工个人可提高到6%,单位可提高到8%以上。(二十)住房公积金不作为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 从公有住房售房收入中提取25%并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的专户,专项使用。(二十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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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年)付清购房款,首次付款不低于应付房款的30%。职工购房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及银行贷款。促进公有住房的出售,到1998年底,全省城镇可出售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三)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从售房款中提取15%,作为住房公用部位、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对专项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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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建立项目储备库。申报争取中省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优先提取。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发改部门会同 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十七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可以用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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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 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章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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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居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 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章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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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补贴;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帐户;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 住房维修或改善居住条件。第十六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对“住房补贴专户”中的资金余额,在保证正常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和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收入等统筹安排使用,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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