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被上诉人龚晓英答辩称:上诉人汇元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租赁协议主体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 签订的《常德火车站美食文化城联营开发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拟证明卓强物贸、蓝天公司用其开发的常德火车站美食文化城的505.26平方米房屋,抵偿汇元公司的土地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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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高群芳入住返款2000元。原审法院认为,高群芳与汇元公司签订《物业租赁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应认定 签订的《常德火车站美食文化城联营开发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拟证明卓强物贸、蓝天公司用其开发的常德火车站美食文化城的505.26平方米房屋,抵偿汇元公司的土地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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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常德火车站美食文化城联营开发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拟证明卓强物贸、蓝天公司用其开发的常德火车站美食文化城的505.26平方米房屋,抵偿汇元公司的土地投资 查明,2004年12月30日,池先哲与汇元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租赁管理合同》,合同约定池先哲将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火车站东侧的常德市火车站美食文化城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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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每年1500元,一次性预交全年租金,逾期原告有权终止本协议;被告在租赁期间,所自建的房屋和不动产,租赁期满后自行拆除,过期无偿留给原告;协议期满后, 为1000元。另外,当时原告并没有告知被告不让在该空地上盖房。(2)合同书。证明1994年元月,双方签订合同,被告继续使用该场地,期限为5年。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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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其他相应设施才能进行正常养殖,故被告投入资金新建大小水门、深井、高位池、房屋等系必须的、合理的。由于原告未能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导致合同的解除, 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能否以上诉人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为由而解除《虾塘租赁合同书》;2、被上诉人是否应当给付上诉人2001、2002年度租金;3、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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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弘租金26 436元。原审法院认为,杨a弘与汇元公司签订《物业租赁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应认定为 的《常德火车站美食文化城联营开发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拟证明卓强物贸、蓝天公司用其开发的常德火车站美食文化城的505.26平方米房屋,抵偿汇元公司的土地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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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 恩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称:2007年11月8日,反诉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书,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 ,于2010年3月24日与其终止了综合楼的租赁合同,限该栋大楼内各商户于2010年3月31日前搬离,公司要收回房屋,并对大楼实施停水停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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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期乙方应付租金1 200万元。即第一年度应付210万元,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使用之日付105万元;第二年度应付240万元;第三年度应付250万元;第 不清,判决不公,请求改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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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原告承租场所另租他人;非国家征用或非规划改造,而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原告拖欠承租费超过15天(即应交租日起的第16天尚未交租的), 将原告承租的房屋拆除。另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大福南路东侧、绿景二路南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佛山市盛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被告合作社。原审判决认为:《租赁合同书》虽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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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错误的。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中宝公司的房屋后改称“万家快捷宾馆”。但在上诉人与中宝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履行过程中,2010年1月25日第 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须无条件按时撤出该楼”。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拖欠租金将导致合同终止,但“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的约定,仅对拖欠租金时间作约定,拖欠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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