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其原因在于因物的担保将产生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较之于保证合同更容易执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人的担保与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应就剩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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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让与担保之标的为债权时,则无法将其解释为所有权,更不应解释为担保物权。因为首先,所有权的标的仅限于物,债权不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其次,某一债权 示性较弱的问题,都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权益方面面临同样的困境。 (三)实现方式之比较 一般认为,让与担保的实行是一种私实行。动产让与担保当事人对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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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否定又似太过绝对,现实生活中例如像抛弃所有权、遗赠、遗嘱继承、分割共有财产以及设立担保物权合同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在这些行为中所包含的独立的变动物权的意思 法律关系,宜于法律适用,但从法制实践及上文的理论分析中来看,这一目的并未实现,这种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与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完全独立之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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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课题组、余能斌教授、李开国教授等均反对将让与担保确定为担保物权。王利明在其《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由于让与担保 因为法律无规定就得出不予保护的结论。另外,让与担保权人取得担保并不在于确保标的物的留置作用而是基于受偿权的实现。因此,不宜将质权的非占有质禁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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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素的道理,即交付标的物就意味着已经让渡了对物的支配的权利。自己利益的实现只能建立在买受人履行了其义务的基础上,这实际上就是支配权与请求权的转换。 适用债权平等的原则。所谓平等,是指债权人之间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的之外,不考虑其发生时间之先后,金额之多寡,债权发生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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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其原因在于因物的担保将产生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较之于保证合同更容易执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人的担保与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应就剩余部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21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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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其原因在于因物的担保将产生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较之于保证合同更容易执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人的担保与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商不成的,原告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在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应就剩余部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671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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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让与担保之标的为债权时,则无法将其解释为所有权,更不应解释为担保物权。因为首先,所有权的标的仅限于物,债权不能成为所有权的标的;其次,某一债权 性”较弱的问题,都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权益方面面临同样的困境。 (三)实现方式之比较 一般认为,让与担保的实行是一种私实行。动产让与担保当事人对担保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12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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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又似太过绝对,现实生活中例如像抛弃所有权、遗赠、遗嘱继承、分割共有财产以及设立担保物权合同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在这些行为中所包含的独立的变动物权的意思 法律关系,宜于法律适用”,但从法制实践及上文的理论分析中来看,这一目的并未实现,这种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与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完全独立之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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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中,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为有体物,但在担保物权中则明确规定了权利可以为其客体。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 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来保障有关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16]用益物权作为不动产所有权在经济上实现自己的主要途径,直接支配不动产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它在财产权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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