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现,应当规定法院开始再审的时间。 第二步:取消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权。这一步改革应当建立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和优化,以及建成一 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民事诉讼中有三个具体表现:一是参与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诉讼,监督法院管辖的合法性;二是对于法院的终审判决,有权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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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事诉讼法进行适时、适量的修订,也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必需。 一、民事诉讼对化解社会矛盾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矛盾按其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刑事犯罪、行政争议 案件可能要从一审到二审再进入再审,在走完法律设置的所有程序后当事人乃至社会对诉讼结果还不满意,使两审终审制变成了终审不终,产生了所谓案结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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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权,而不应一味地追求司法既判力。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在二审终审程序以外,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这亦符合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其次 走上另一个极端,导致司法裁判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已经生效的裁判可以多次再审,其效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就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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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权,而不应一味地追求司法既判力。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在二审终审程序以外,给予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这亦符合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其次 走上另一个极端,导致司法裁判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在民事诉讼程序终结以后,已经生效的裁判可以多次再审,其效力长期处于缺位状态,就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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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对其有予以纠正的必要性,便决定了再审程序存在的合理性,从而决定了检察监督再审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其二,三审终审是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种表达形式,它 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此,建议把原告一词改为公诉人或公证人,使检察员在参加民事诉讼时,和刑事公诉人的地位相同。另一种意见认为,检察员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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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过多的涉诉信访会造成法院审判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过多的涉诉信访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和减少涉诉信访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从受理到审判再到执行等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笔者着重从申请再审难的角度探讨涉诉信访多的原因,并从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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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因此,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不宜超过六个月,这样有利于减少执行回转的情况。第三,申请 反映论的体现。尤其是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联系起来,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回产生片面性。任何理论研究如果不同实践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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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中没有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小额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能体现小额案件强烈需求简速裁判的鲜明特征,且法官兼具审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程序具有选择性,不影响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但如我国未来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其救济手段采取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则在某些方面,对我们还是颇有启发意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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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国外检察机关一般都以主当事人或者从当事人的身份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在再审中享有的是再审诉权,而非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修补的制度安排,在我们这样一个十分(甚至过分)重视监督、终审观念淡薄的国度,对于充分发挥民事再审程序的司法公信力修补功能,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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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判,以更好地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完善这项制度。 一、民事再审与三审终审的价值比较 在司法改革探讨过程中,针对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正义的 启动再审程序是有其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的。不过,由于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是在民事诉讼这一大的司法制度中进行的,由此决定了其所有的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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