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或法院所为之一种衡平措施也。[7]由是以观,必也在契约成立后履行中,始有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盖契约成立当时,若事实状态已存在,不啻当事人情愿以当时所 变更,性质上极不确定,竟仍冒险为该股票交易,则一切暴利,固由基本人享受,而相对的一切不测损失,自亦应由其一人负担,英美法判例持此见解。[40]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048.html -
了解详情
,是为人责。发展后—→以物(财产)作为担保,是为物责。从而产生债法上一项基本原则—→‘债务人之所有财产,是为所有债权人之总担保。’而所谓物责,即以债务人 债的关系的情况下采用的。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民法中的责任只是和违反债有关。在违反其他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也适用民事法律责任。所以,正确一些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438.html -
了解详情
已给付的清算基本上都是以返还受益为原则,而以保护善意人为目的承认以得利灭失抗辩的案例非常有限。因此,在基本原则的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将有利于诉讼上的问题 将其变成了价额返还义务这种金钱债务,原则上就不会发生履行不能的问题,这样就会使以保护善意人为目的的得利灭失抗辩的适用进一步受到限制。至于为受益支出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57910.html -
了解详情
直接定位于责任,可能将面对这样的疑问: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诸多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救济均通过债法律关系以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方式完成。如果将侵权行为 阐述,简练地指出了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构造。当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凯尔森的理论尚需予以精确化,方能澄清部门法学中的相关分歧。尤其是在我国法学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869.html -
了解详情
直接定位于责任,可能将面对这样的疑问: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基本原则,诸多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权利救济均通过债法律关系以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方式完成。如果将侵权行为 阐述,简练地指出了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构造。当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凯尔森的理论尚需予以精确化,方能澄清部门法学中的相关分歧。尤其是在我国法学界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8867.html -
了解详情
相关要领的区别7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8 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摘要: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同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合同 有效成立以后 ,还具有不可克服性,而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是债的履行制度,即在债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的出现仍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悖公平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062.html -
了解详情
形成了鲜明对照。 徐国栋教授认为瑞士民法典将客观诚信从债的履行的一个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将之规定在总则部分的第2条第1款。同时,也将第933条 徐国栋教授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第四版增订本)》(参见该书第129页)中,通过对古罗马法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财产关系以及法国、德国和瑞士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718.html -
了解详情
年第3期;彭真明: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论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于伟:情势变更原则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政法论坛》1993年第5 这一变更权而单方变更后的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另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笔者持这一主张的理由是:第一,这一限制条件是由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诚实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5413.html -
了解详情
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 债相比较,两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例如,关于债的履行规则,主要适用合同之债,对侵权之债是很难适用的。因为合同之债中履行的数额和具体义务是事先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4220.html -
了解详情
即仅在后面一种情况之下,始能够适用给付不能不构成债的规则。现在看来,萨氏观点中存在着诸多的合理成份,至少是没有像《德国民法典》制定当时的通说 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19].1998年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也在第4:102条中规定,仅仅由于合同成立时所负债务的履行不能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合同关涉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2982.html -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