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合根的合同中分离出来,由丁留根管理耕种。2009年10月14日,丁留根以该1.05亩土地的经营权属于自己,不是从丁合根处流转,而且丁合根也未按分离协议实际返还土地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丁合根返还土地1.05亩,并将该土地单独立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丁合根将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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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麦后,第二天早上发现此地被耕种,后协商无果,故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土地。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明与马楼乡苏庄村三组签订的有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有关当事人方可通过一定的程序依法进行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现民立即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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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应赔偿其30000元损失 。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认为, 本案诉争土地0.7亩是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到其名下,被上诉人应返还土地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该条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要求的期限,即使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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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果园地1.5亩,没有约定期限,当时已征得二原告的同意,现原告要求返还承包地已超诉讼时效。2009年原告又把粮食直补款125.58元私自领走 201元。原告称苹果树损失6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系烟固屯村民委员会所有,村委会享有发包的权利,村委会已出具证明明确承认原告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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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 上诉人王冬祥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吴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村镇政府)返还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 所得利益即补偿款11700元应属于不当得利,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117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被告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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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者。 上诉人李素枝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吴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村镇政府) 返还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 ,被告所得利益即补偿款19836元应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19836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辩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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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罗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罗沟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张增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罗沟村委会于2008年7月1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由于张增林合同到期后,拒不返还土地,已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但鉴于张增林是本村村民,上诉人要求的赔偿(80000元)远低于实际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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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亩土地另行发包给了马炳臣,为此,马炳岭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原审法院认为:马炳岭具有马堤村户籍,一直享受着村民待遇,尽到了村里的各种义务, 项(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马堤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从2008年6月份起到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每年赔偿马炳岭损失1399元;)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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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99亩土地另行发给了马增伟,为此,马瑞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马瑞杰具有马堤村户籍,一直享受着村民待遇,尽到了村里的各种义务,其 项(即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马堤村村民委员会应当从2008年6月份起到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每年赔偿马瑞杰损失1399元;)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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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孙明炯,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伟因与被上诉人王立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云县人民法院(2009)密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故王立明不同意郑伟的诉讼请求。王立明反诉郑伟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返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填平土坑、恢复地貌,给付2008年度承包费8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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