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的强调毕竟, 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职务行为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显然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如果不加区别地仍然将袭警行为(尤其是暴力袭警行为) 纳入到 的结果应以致被害人轻伤为其上限。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 则属于袭警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按照择一重处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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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实行行为是具有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因此,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导致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而后者则没有这一 死亡的犯罪结果而已。因此,就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而言,是行为人已经得逞;但是,就故意杀人罪的结果而言,则是未得逞。 犯罪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未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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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学者之所以将死亡结果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以外,显然是由于将构成要件的功能仅局限于区分罪与非罪这一狭小的范围内所致。[11]显然, 目的的实现,就是犯罪既遂。[17]有的学者提出,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仅在于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危害结果是已经实际发生,还是尚未实际发生但可能发生。[18]显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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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死者财物的应该成立盗窃罪,而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则应成立侵占罪。对两者进行区别处理,主要的考虑是:死者不是由第三人所杀害,并不存在第三人 其他动机故意伤害或杀死他人后,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11]张明楷教授认为,在我国,如果将侵占罪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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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其二,立法者难以再对杀害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做区别的考虑,最多只能考虑到个案的具体情况在立即执行死刑和缓期执行死刑(尽管从实际效果 故意杀人罪或者强奸罪则完全可以判处绑架人死刑,不存在绑架罪与故意伤害或杀人罪相比所谓的配刑失衡问题。在笔者看来,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按照择一重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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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罪行为的致害盖然性出发区分罪过【案情回放】被告人冉某(男,14岁)与被害人李某(男,13岁)均系上海市某中学初一学生。冉某因与李某有 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同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冉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该两罪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犯罪后果的主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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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救济行动,无论行为人如何真诚与努力,都仅具备事后的影响力,即只能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而不能决定其有无。如故意杀人罪(中止)中采取积极措施避免被害人 如故意轻伤害,虽条文指示故意伤害罪有未遂形态,但故意轻伤害不存在未遂已成共识,即故意轻伤害须以轻伤害的侵权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除此之外均不构成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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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惩戒行为过当,方法简单粗暴的,由于缺乏虐待故意,也不构成本罪。(2)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的关系。 虐待罪主观上表现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1期。 ⑸类似于日本刑法中的暴行故意、胁迫故意或者强要故意,它们区别于伤害故意。我国的真实案例:一是云南玉溪未婚同居的女友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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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T1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行为(T2)与第263条所规定的抢劫罪(T1)原本存在区别,或者说该行为(T2)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相关 、抢夺罪,将后行为视性质与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视为一种量刑情节。概言之,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将原本不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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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观过失心态;二是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一)关于交通肇事罪主观过失心态的认定问题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 ,即都会造成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但是,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理态度及侵害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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