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被告之间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黄志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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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能提供有被告签名、捺手印的借条,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主张自2010年3月25日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仅支持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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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法律事实:2010年9月20日被告陈庆贤、黄新妹以资金暂时短缺为由向原告黄波借款2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从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借款利息按照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支付,即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从借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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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为维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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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无法清还,借款在有色机械厂解决问题后还款”。此后,李维祥找到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的党委书记,其出具证明“自2004年起刘庆祥委托李维祥转给有色机械厂的 的性质不是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而是刘庆祥委托李维祥将钱款借给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利率的约定相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过高。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处于整顿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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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并写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甘夏为借款担保人。同时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借款期限至2009年10月15日,借款期限届满后, 、收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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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梅烟提供借款时生效。对约定了借期的借款,借款人应当在借期届满后偿还借款。本案原告张梅烟与被告黄建琴之间所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为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 时还应自借款期满之日起,即2009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支付利息。原告张梅烟请求被告黄建琴偿还借款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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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有提供借款时生效。对约定了借期的借款,借款人应当在借期届满后偿还借款。本案原告吴文有与被告李友权之间所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为定期无息借贷,根据《 被告李友权在偿还借款本金时还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支付利息。原告吴文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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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吴源培与被告陈建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陈建华应在原告催 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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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主张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任某某、王某某认为最高应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起诉之日,本金和利息分别还剩157 158.48元、50 000元,故对卢某某与任某某、王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担保法律关系予以认定。卢某某与任某某双方未约定借款的归还期限,卢某某可随时要求任某某归还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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