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不作为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就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考察。 (一 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三个行为,即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的作为行为、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的不救助他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以及出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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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仅限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形式。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 月15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还把指使行为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就等于认定指使行为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这与因果关系理论相违背。〔15〕 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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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比较,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刑法》与《解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上),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3]陈兴良:《刑法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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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然后实行并罚。但是,本质上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行为,结果被处如此重的刑罚,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 最后,就逃逸的本意 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情节的,才以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因为,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将身负重伤的被害人带离现场后加以隐藏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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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比较,得出的结论应当是《刑法》与《解释》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著:《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高格著:《定罪与量刑》(上),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3]陈兴良:《刑法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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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出现的,立法者认为其罪过形式应与前两个罪刑阶段一样,仍属于过失。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持两种心态。一种是 结果的出现。此时,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由先前的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 笔者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人对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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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不作为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就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考察。 (一 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三个行为,即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的作为行为、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的不救助他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以及出于直接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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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成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后的事情。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过失实行行为是与故意实行行为相并列的特定行为类型。所谓过失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实施 ,《劳动午报》2010年2月11日第3版。 ⑵参见张明楷:《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认定》,《人民检察》2008年第2期。 ⑶参见晏贵先、刘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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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条后就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犯罪(我告诉你,这个罪叫“交通肇事罪”)是故意犯罪。是神马原因让专家 认识到了其自身逻辑上的矛盾,故此对交通肇事的过失法理不做分析,强悍结论以维护权威。 lawyeryang 2012-08-05 10:45 交通肇事过失论跟风者众,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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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出于不同动机指使肇事人逃逸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实际上也是持放任态度,即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 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可能。如果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可构成以故意为主观罪过的交通肇事罪,肇事人与单位主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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