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三十三条规定和《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进行对比,提出了关于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行为是量刑情节还是定罪情节的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客观要件上看,他们共同实行了 逃逸、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也就是说,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唆使、帮助肇事者逃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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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呢?笔者认为,《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其不是 把“逃逸”行为提升到定罪情节,是因为“逃逸”本身表现出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就负有“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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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等案件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致人伤亡人数、造成财产损失数额、责任程度等其他 严重后果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应增加的刑罚量。 三、量刑情节 《量刑指导意见》未对交通肇事罪常见量刑情节做出规定。各高院在实施细则中都作了比较详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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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并未有效解决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幅度的巨大差异、构成要件的细微差别问题,与公众严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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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因而量刑当中应该予以考虑。在交通肇事罪里态度的问题有的时候可以直接导致案件的不同定性,也就是说犯罪人的 的证据审查在实务当中极容易出现混合分不清,这样不易对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比如说当时的大雾天气造成当事人没有辩清是否撞到受害人从而继续行使造成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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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1]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2]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人等等。[3]一时之间,众说纷纭,且不论何种说法准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因为肇事者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所以肇事者对致人死亡的后果,以交通肇事罪的第3个量刑幅度论处并无不可,而指使逃逸的行为人,如果在其不明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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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搞一刀切,是因为依据自首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后没有逃逸并如实供述其他罪行的,毫无疑义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 其已经依法履行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虽不认定为自首情节,却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基准档次量刑幅度量刑。这恰恰充分体现法律公正,做到罚当其罪。 作者:崇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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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一般把这种规定称为“派生的犯罪构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对这一派生的犯罪构成作进一步的研究是十分 ,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即在行为人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又有逃逸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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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呢?笔者认为,《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明显属于越权解释。其不是 把“逃逸”行为提升到定罪情节,是因为“逃逸”本身表现出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就负有“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70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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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罪中自首问题的认定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交通肇事罪中成立自首,并贯穿于三个量刑档次。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了交通 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不仅严格了认定程序,还明确了从宽处罚的幅度。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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