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予以规定,并未把它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解释》除了规定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之外,还规定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 数罪并罚或按吸收犯处理。[ 3 ]二是罪后表现说。认为逃逸是行为人在犯交通肇事罪后的一种表现,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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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 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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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 的,《刑法》第133条将这种故意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其他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即具备了与肇事人共同的犯罪故意,当然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笔者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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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认为不能否认存在交通肇事致人轻伤,而由于肇事环境特殊或者被害人自身的病理原因,致使其因为行为人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而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况,并以此 能否认,此处以逃逸形式完成的不作为犯罪是因为存在之前的交通肇事致人伤害的这一先行行为,但是同时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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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在交通肇事后擅自离开就诊医院,十余小时后才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此,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友彬 肇事后逃逸”的成立要件,理由如下:第一,王友彬构成交通肇事罪,具备逃逸的前提条件。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具有《解释》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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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量要素,[44]对之均不要求主观认识。而储怀植教授则用复合罪过理论来处理这种现象,认为行为人对于法益侵害结果与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的严重后果持两种不同的主观 肇事罪构成,而不是交通肇事的情节加重犯。这样,既避免了情节加重犯的理论矛盾,又避免了处罚间隙。当然,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致人死亡仍是客观处罚条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99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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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交通肇事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只能是过失,这没有疑问,对于第三档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而言,笔者认为,犯罪人的罪过形式也应当是过失(具体分析见下文) 。以前,对碰瓷一般是按照敲诈勒索,对飙车按普通交通肇事,对遗洒和撞击市政设施也都是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但从近几年的效果来看,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7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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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下交通肇事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只能是过失,这没有疑问,对于第三档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而言,笔者认为,犯罪人的罪过形式也应当是过失(具体分析见下文) 。以前,对碰瓷一般是按照敲诈勒索,对飙车按普通交通肇事,对遗洒和撞击市政设施也都是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但从近几年的效果来看,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4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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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罪量要素,{44}对之均不要求主观认识。而储怀植教授则用复合罪过理论来处理这种现象,认为行为人对于法益侵害结果与作为客观处罚条件的严重后果持两种不同的主观 肇事罪构成,而不是交通肇事的情节加重犯。这样,既避免了情节加重犯的理论矛盾,又避免了处罚间隙。当然,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致人死亡仍是客观处罚条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30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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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是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罚,二是以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笔者以为上述规点均不妥,应根据摩托车肇事者肇事造成被害人的伤势进行处理,如其 伤势不构成重伤,或者说无法检验摩托车肇事者所造成的伤势,则该摩托车肇事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根据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理论,过失犯罪的后果与过失行为之间应该存在着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894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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