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5日,投保人李旺玉(被上诉人贺成兰丈夫)在上诉人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投保个人人身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贺成兰,险种名称及 保险金额40000元给被上诉人进行赔付,故上诉人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所持其应按贺成兰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抗辩理由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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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63年。委托代理人张安禄,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善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猛,该公司 的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阳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严玲重大疾病保险金424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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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74年10月2日,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城人民路东段。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数码大厦20层。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投保人所投附加两全其美重大疾病险种向原告常清周赔付保险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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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郏县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心脏病、冠心病和心肌梗塞,出院后原告持票据向该人寿保险公司请求索赔,被告方保险公司则以原告2005年9月21日入住洛阳东方医院 4日入院,被确诊患者属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出院后被告方仍收取5140元的保费实属不当,故原告请求被告赔付8万元的保险金并退还2009年收取的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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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敏,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苏俊峰。委托代理人吴桂霞,女,1973年 了部分保险费。要求被告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30000元。被告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且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原告有病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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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病情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20000元,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依据 为:被鉴定人王军停诊断为脑梗塞后遗症,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宁终身条款第二十三条重大疾病三款(3)条款之规定。原告花费鉴定费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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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委托代理人聂磊、王辉,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189号。代表人陈清炎,总经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小康之家岁岁登高终身寿险和附加小康之家岁岁登高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单、保险条款、遂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抢救记录及病历、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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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太平洋人寿南阳支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余春花的死亡原因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心肌梗塞”的构成条件,且其提出理赔时未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关 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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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17号29-7. 原告张兴惠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符合重大疾病条款规定。故张兴惠向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索赔24000元。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无理拒赔。故张兴惠起诉,要求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赔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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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004年7月30日,李建祥作为保险金的继承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栗县支公司提出索赔要求。2004年 及证据支持,其拒赔谢萍珍的身故保险金及反诉请求李建祥返还其已赔付的医疗保险金3799.54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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