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晓明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5日《人民法院报》。)还有一种界定,保证期间是 从债权人的权利在客观上发生时起计算。例如,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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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担保法阐释得最为详尽:解释第三十一条对保证期间的性质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虽然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保证期间就开始计算,但债权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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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主债务不灭,保证人永远要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约定有悖设立保证期间的立法宗旨,保证期间价值在于维持原事实状态,对债权人行使权利进行期限界定, 规定,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给予保证人一段合理的任务时间,该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二者之间又有一定联系,即先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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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林某同时找来好友夏某作为借款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林某所借傅某2000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前,由夏某为林某 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停止计算、重新计算或延长计算。据此,本案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应当确定为2013年5月26日,而非5月27日,故应当驳回傅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597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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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林某同时找来好友夏某作为借款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林某所借傅某2000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前,由夏某为林某 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停止计算、重新计算或延长计算。据此,本案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应当确定为2013年5月26日,而非5月27日,故应当驳回傅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559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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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林某同时找来好友夏某作为借款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在林某所借傅某20000元本金及利息还清之前,由夏某为林某 期间是不变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停止计算、重新计算或延长计算。据此,本案保证期间的最后一日应当确定为2013年5月26日,而非5月27日,故应当驳回傅某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45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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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有关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将被依法解除,从而不再保留并对各方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权从第一次主张之日(不含)之次日(含)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开始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转由普通诉讼时效来替代,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期间与时效的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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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期届满后,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相对独立,当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或 承担仅受保证期间的约束,债权人只要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也完成了其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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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证人的债权请求权从第一次主张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开始计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即保证期间的法律功能转由普通诉讼时效来替代,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期间 连带保证则显然不同,由于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辨权,只要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可用任何一种合法方式向保证人主张债权而不必局限于起诉一种形式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43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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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这里所谓的“保证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指 :你来我走,别人代替;你走(不在)我在,活得清净。 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归纳如下: 约定 约定 按约定 自主债务履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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