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主要问题有三:问题之一是,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这就涉及到请求权和债权有无区别?要讲清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和债权与请求权 撤销权,与恢复名誉无关。多数人的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与恢复名誉难以挂钩。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不能适用于恢复名誉。债的消灭方式包括清偿、提存等对于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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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亦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可见其主要适用于动产。而对于债权让与,由于债权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且无特别的公示方法[15],是故善意取得当然 当事人加入他人合同后,应与原当事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债权则应依原来债权的性质判断。合同的加入因取得了相应的对合同利害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权利,故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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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债务人为给付,但对所收取给付物并不是所有的关系,权利质权与权利让与有根本区别。3 普通债权质押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3.1 普通 上存在质押的事实,在提存的情况下,提存费用应该由出质人承担。在质权标的物为金钱和动产的情况下,一旦质权行使的条件具备,质权人则可主张对该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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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对债权转让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其区别在于物权行为是否在立法和理论中得到承认。在物权行为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中,债权转让(债权让与)[2]系指不害 原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但债务人却可以向出让人进行有效的清偿,并使其债务消灭。即使债权让与成立或原因关系生效,在出让人向债务人请求并受领给付后,受让人其实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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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地为,因而该债务承担行为无效,此债务承担人(第三人) 使债权消灭。[55](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3)债权让与人于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前,从债务人受领清偿或向债务人免除债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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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员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四是我本人证明的一个东西,即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经营者对保证真正具有经营才能的人而不是笨蛋占据经营者岗位是非常重要的。 大的债权人必然要干预,这与现在有什么区别。首先我同意大的债权人肯定要干预,这在日本特别典型。债权人的债权越大,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意义上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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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可成立第三人侵害债权。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地为,因而该债务承担行为无效,此“债务承担人”(第三人)已 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前,从债务人受领清偿或向债务人免除债务或将债权让与他人。此种情形有分歧意见。史尚宽先生持肯定说,而王泽鉴先生则持否定说。[47]④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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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力。这种登记的补办权为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选择自由。 再次,由于德国法区别了物权合意和债权合意。二者的时间点是不同的。负担行为的成立生效,并不表明出让人对 。但是,无因行为例如交付、让与、债务约束,原则上不因其原因行为之违反公序良俗而为无效。[14]尽管在德国,间或也有判例认为,如果违反善良风俗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368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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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言,债权让与使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他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只能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因而银行构成债权让与瑕疵担保的侵害债权,因其虚假就应当承担转让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 据我所知,国有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之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有内容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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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力。这种登记的补办权为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选择自由。 再次,由于德国法区别了物权合意和债权合意。二者的时间点是不同的。负担行为的成立生效,并不表明出让人对 。但是,无因行为例如交付、让与、债务约束,原则上不因其原因行为之违反公序良俗而为无效。[14]尽管在德国,间或也有判例认为,如果违反善良风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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