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缴纳管理费的,收缴技术合格证。(九)企业歇业或变更有关事项不按规定到机动车维修管理部门报告或备案的,收缴其技术合格证,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按企业开业技术条件重新核定经营类级。第十九条维修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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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由省交通厅和省人民保险公司审核批准的肇事车辆修理厂修理,并使用肇事车辆维修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车主指定修理厂家。肇事车辆定点修理厂不得承修 ,由市、县交通局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0%的罚款;(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车辆或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责令其车辆解体,没收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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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工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等登记后,方可开业。第六条车辆维修经营者要求变更经营类别、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经营方式以及分立合并的,应当在 材料结算清单和相关凭证,依据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结算车辆维修费。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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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企业应当制定有关火灾、食物中毒、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危险品车辆维修企业必须根据承修危运车辆所涉及的危化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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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管理 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并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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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交通部门核定的工时费用标准。工时费和材料费不得混列结算,不得将非维修配件及其它物品计入修理费用。经营者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交纳规费。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者,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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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 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八、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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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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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 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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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升机、车身校正、电气焊等)无安全操作规程的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在现场勘验时,提示和督促机动车维修业户建立安全应急处置方案。2、经营场所距离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区较近的维修企业(业户),必须具备完善的环保、消防措施,并通过环保、消防部门的认证。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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