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振华公司将专利号为98242225.3的专利产品,委托曙光厂生产,由振华公司独家收购并销售。曙光厂 栓的请求赔偿损失,判令曙光厂在全国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一个月,并明确销毁侵权模具及产品的时间、形式。曙光厂上诉并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曙光厂产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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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华建铝业自 2002年6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带有“南小及图形”商标的铝型材。该铝型材库存7.386吨。对上述涉嫌侵权 及验资报告3、华建铝业与南海市狮山建设铜铝型材有限公司使用南小商标的协议书4、南海市小塘镇工商管理局出具的证明5、南小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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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公证书,以及胡五一与宁波尚谢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证明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签订委托协议书时,该身份证复印件由原告提交给了三港律师事务所。 。而原告胡五一认为其并未特别授权任何人进行涉案产品的诉讼事宜,被告至今仍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胡相进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被告胡相进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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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双方于2000年10月18日签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并赔偿损失,原告明确表示对第三人在签订和解协议之前的定牌加工行为不予追究 1月1日曾签订《定牌生产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原审第三人加工生产暖风机等系列产品,这些产品用上诉人注册的“国生”牌商标。其销售的产品是从第三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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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年底已生产出GQ142G型离心机,原告又没有举证证明在“宝龙公司”生产销售GQ142G型离心机之前,樊伟康已与“宝龙公司”接触的事实,故本院 支出的调查费用的凭证,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00万元。本院认为,“宝龙公司”委托加工的箱体数量和原告未经审计的单件利润不能直接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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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玻璃钢窗奠定基础;7、是合作生产协议书。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了锦州玻璃钢厂的同意,共同生产销售该玻璃钢窗,被告已经为销售玻璃钢窗作了必要且充分的准备;8 能说明制造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等同。被告提供的2002年6月5日与锦州玻璃钢厂签订的《加工模具合同》一份,该合同书仅说明被告购买了模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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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玻璃钢窗奠定基础;7、是合作生产协议书。证明被告已经取得了锦州玻璃钢厂的同意,共同生产销售该玻璃钢窗,被告已经为销售玻璃钢窗作了必要且充分的准备;8 能说明制造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同或等同。被告提供的2002年6月5日与锦州玻璃钢厂签订的《加工模具合同》一份,该合同书仅说明被告购买了模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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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明原告享有“取暖器(PTC取暖)”外观设计专利权; 2、侵权产品实物、产品说明书、销售发票、出厂日期标明为2001年9月的合格证,以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3 与第三人宁波天华公司签订《定牌生产委托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为被告加工生产暖风机等家用电器,产品生产后一律使用“国生” 商标并全部交付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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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通达公司杂工,不涉及公司的产品销售或技术研发,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由通达公司生产。一审法院认为,《合同》、《补充协议书》和《确认书》系宝宝好公司 形成的;3、从《合同》约定宝宝好公司向通达公司发出订购单,可以看出这是委托加工合同。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有合法来源。(二)在二审中补充提供了下列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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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浮梁县景平工贸公司的证明、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证明客户的合理来源,产品技术的加工没有秘密性,有众多生产原告产品的生产厂家且产品属于普通工艺生产; 给本庭提供制造真空断路器所必须的国家检测报告书,也没有提供制造真空断路器的模具、夹具及销售客户名单、售货发票、收据等。对第4组证据因原告未提供相反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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