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外贸食品公司。被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地址:桂平市城区桂金路口左侧。法定 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是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曹庆负全部责任,应由其承担侵权损害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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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力驾驶豫AF9971号机动车在淮河路伏牛路与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处理,于2009年7月24日 ,请假未上班;并提供该公司2009年10月份工资表一份(加盖“河南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印章)。4、在审理中,原告提供出租车定额发票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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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学文诉称,陈燕源驾驶客运公司闽CY0125号客车与原告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客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事故 二十七元六角二分;二、驳回原告戴学文对被告陈燕源、福建省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客运第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戴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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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雷医疗费18243.83元,交通费534.50,残疾器具费26000元(含1000元交通、生活费),住院护理费2832.48元(84天× 2人×河南省农业部门职工日平均16. ,向本院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张玉权骑自行车带四人上路,自行摔倒致张克雷滚到其汽车后轮下碾伤,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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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五征三轮汽车沿尚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草滩生态产业园门前,适逢原告骑陕A11247号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过道路时,两车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后 、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247.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维旗辩称,对于事故认定书以及前一次的民事判决书认可,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其无法确认真实性,故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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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据以研究的案例2004年7月19日,甲驾驶货车在204国道上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责任认定,甲与乙在事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10]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5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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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刘伯领、刘素琴以及原审被告魏胜党、柘城县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元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荣花、刘英、刘梦宇、 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魏胜党驾驶机动车与刘玉田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魏胜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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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向南行驶的张国新驾驶的豫K72058轿车以及时桂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停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车损坏和时桂荣等受伤。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新公 所支出的交通费用。张喜民系豫K88899客车的所有人,该车挂靠在长葛市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张建强系张喜民雇佣的司机。2008年6月27日,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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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G33311号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苏恒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苏恒智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王来山负事故主要 136元。豫K88575号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来山,该车挂靠在襄城县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G33311号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被告刘红伟,被告冯春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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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7日在新乡市化工路与振中路交叉口被刘兴涛驾驶的黑JD6583号汽车撞伤,后住进解放军371中心医院治疗,经检查,原告左踝关节畸形,足背外侧 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兴涛驾驶机动车与翟素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翟素梅受伤住院,故本院对翟素梅要求刘兴涛承担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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