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柱无证驾驶豫HEA105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获轵线温县东梁所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骑电动车横过道路的樊某某相撞,致樊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 ,被告人申新柱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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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骑一辆电动车(当时是我骑着电车)与一个骑摩托车的男子相撞,我们三个人都受伤了,责任认定是我负次要责任,那个男的负主要责任,现在我朋友想告那个男的。我想问在赔偿方的问题,我还用赔我的朋友吗?事故是在灵寿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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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沿陈黄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皇帝庙乡石佛陈薛庄村时,与骑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万某某相撞,造成万某某受重伤 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应予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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