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我国未采纳物权行为概念,因此法律行为适用范围已经十分狭窄。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也没有这一概念。这主要是德国民法中的特有概念,因此认为不应采纳这一概念 等制度也必须通过法律行为制度加以实现。还要看到,债的履行大多是一种事实行为,但也有些是采取法律行为的方式,例如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要以订立合同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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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明确将诚实与信用原则从仅适用于合同关系的规则扩大成为债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外,该法第157条还规定了: 而予以折衷,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债篇债之效力一节,规定行使债权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之方法。后于198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修正案中,于总则第1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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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则较大程度上与合同法 总则重复。这样一来,在传统民法典中放在债总中的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就无法被安排 一个恰当的位置。草案制定者将其放在民事权利一章中, 总则编的结构体系应当如下:(1)一般规定。规定民法典的立法宗旨,调整 范围、效力和适用,以及民法的法律渊源。(2)民法基本原则。规定私权自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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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债及其制度中,都不尽理想;只有规定在债法总则中,才最为合乎逻辑。 3.债的履行与债法总则 债的履行原则、许多履行方式、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 把它简称为四层结构。如此,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就需要从合同法编的具体规范至合同法总则,再至债法总则编,后至民法总则编,层层上升,又返回,循环往复,寻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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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拒绝,且不构成受领迟延。但一部履行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时,依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5]。金钱之债的履行即属于此类情形,一般情形下,债务人部分支付 。不仅债法总则如此,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总则等也是如此。例如,民法总则中的代理,可适用于一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但并不适用于具有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反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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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已经负担了相应责任,对新合同履行中的意外就不应再负责。故也可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⑶有学者认为: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 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1期。 24 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1版第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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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应对债权人因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在债的关系法的分则中,有的条文用义务,有的条文用责任。 德国民法典的责任体系, 与民事责任的承担。该章是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概括性规定,应排在第2章(第1章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章分为三节。第1节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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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买受人有权选择或放弃此项买卖,或请求以分别估价的方法确定保存部分的价额而买受。在债的消灭中,民法典第1302条也规定:作为债务标的的特定物毁灭 给付而成为不能。这样一来,履行不能所包含的内容极为宽泛,几乎可以涵盖各种违约形态。德国民法基本采纳了这一观点,将给付不能的概念适用到违约补救和责任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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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二、民法典债法改革前后的主要变化 1、概览 2、诉讼时效法的变化 3、新的履行障碍法(违约法) 4、解约权 5、在买卖以及加工合同中对 的理由。首先,一部法典总有通用的法律制度或者基本原则,例如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诚实信用等等。就民法中极为重要的意思表示[74]制度而言,由于民法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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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补充责任是一种保证之债的履行(在有的情况下如为连带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 任)。其基本含义是:在能够确定加害人时,由加害人或 责任形式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独立负担的责任机制。连带责任制度在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中的适用,有着以下立法考量:一是权利充分救济的原则。连带责任有利于著作权人得到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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