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7日作出(2001)商练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郑付英即带着次子离家出走, ,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三、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它费用100元,合计诉讼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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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辉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书显示,原告曾于2008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对以上证据材料被告予以认可 确认其效力。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6年2月1日登记结婚。1988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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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1日作出(2008)商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告袁梅起诉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诉讼费2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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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本院(2004)民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以此证明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次子崔体威由姜广芝抚养,长子由崔本献抚养, ,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11条、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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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提供的(2002)北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工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予以证实。经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离婚后, 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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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承担,被告王卫红还应承担其女王思琴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 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卫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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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证明原、被告婚姻的合法性;3、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刘××、代××、张××证明各一份;5、刘忠强保证书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丽与被告刘忠强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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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明云因与被告杨风光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 。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永城市人民法院(2006)永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2、2005年10月25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3、证人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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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应给付被告精神方面的赔偿款5万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令原、被告不准离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以及被告的身份。3、(2009)任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1份;4、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第3、4份证据能够证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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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年7月1日向被告孙爱芝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李安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 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晓与被告孙爱芝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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