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裁定维持原判,后提起再审给一审被告加刑,“既维护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又使被告人受到了应得的刑罚,同时又符合法定的诉讼程序”。[11]p221从 显得较为粗疏、缺乏可操作性,[④]并且“采用列举式的当事人申诉理由与概括式的司法机关提起再审的理由相分立的模式是不科学的”。[14]这些理由规定不但明显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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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启动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行使诉权、提起诉讼时,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请求和主张,法院不能主动进行审查和判断。 法院 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加以审查和判断,并给予答复。 法院主要职权结构图 管辖权 程序控制权 审理权 调查权 询问权(询问证人、当事人) 取证权 释明权 证据审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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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当事人,或在审判中有代理人者,才可以提起再审的要求。”日本学者认为:“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判决以诉讼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或作为其判断的基础资料 的正确引导,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对错误裁判也可及时补正。当事人担纲再审程序之启动权利,归根结底在于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的要求及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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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提供利益的股东[11]和用明显极为不公正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者[12].关于代表诉讼的对象,日本学界存在两种观点[13],第一种认为,所有董事违反义务的 的前置程序台湾《公司法》第214条规定,“继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0%以上之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为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监察人自有前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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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权的基础较之管理权处分说更为妥当。理由在于,之所以承认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并不是因为债权人对代位债权有管理处分权,而是因为如果不承认债权人可以向次 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而代位权本身在诉讼程序上并无诉之声明,即并不构成本案之诉讼请求,因而法院对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之判断,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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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追究责任的主体,也没有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程序,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在其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赔偿责任。如果依条 的行为时有发生,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已亟待解决。基于上述事实,在我国构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具有其紧迫性与必要性,笔者在借鉴先进国家有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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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就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因犯罪行为而追偿损失的赔偿之诉。 性使被害人难以得到公正的赔偿。再次,有利于克服以罚代刑现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愿意赔偿与否、赔偿态度好坏、赔偿数额多少成为法官对其量刑予以考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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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通过由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出抗诉来解决。四、限制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发动再审的程序,应作如下定位:?1.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有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和发动再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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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得知,我国代位诉讼制度是对几个程序的简化处理,是否妥当还有待于商榷。因此,在债权人在其债权未经法院确定判决确定以前提起诉讼的,代位诉讼的 及于债务人,学者们有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效力不及于债务人,因为债务人并非诉讼当事人,基于判决的相对性原理,判决只对债权人和次债务人生效,不能拘束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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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决途径应该是完善我国的当事人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使其享有完整的诉权-起诉权、上诉阶段的抗诉权 非裁定驳回,亦表明法院系统内部显然并未将申请再审作为一种诉讼程序来对待,所以,因我国再审程序的性质所限,当事人向法院所提出的只是“申请”而不会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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