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不能因为使用机率较少,就放弃立法,而使得要利用典权制度的人权利义务不明。也等于是将立法机关的责任,交由司法机关去行使。毕竟法律应该是 。而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一,传统观念与习惯的转变不可能整齐划一,因此物权法自应该有相应规则予以规范39.否则典权作为不动产的物权行为,本来应该加以登记,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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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10]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或不适用于不动产及非托付物,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不是必然的事实。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存在不可逾越 11]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30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2]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M],12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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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买卖中,出卖人就该不动产的代价及其利息,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权。 从法、日两国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在不动产特别优先权问题上,也基本承继 版,第173页。 [10] 郭明瑞 仲相:《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11] 陈本寒主编:《担保法通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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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财产?其转让是否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该条的立法目的,该条中处分或转让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具有财产价值大且对合伙企业存续经营 过程,而非仅形式逻辑的思考操作。 {1}251法律推理不只是从大、小前提导出结论的逻辑方法,也是人类法律思维不断理性化而发展起来的审判制度.{37}因此,类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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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既不符合物权法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也不符合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更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对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具体 基础良好、运转有序的不动产交易市场。[15]也有学者提出:从物权法制度的内容和精神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同样遵循物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应当同时登记夫妻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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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并未单独归类予以明确。现在正值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强制执行法之际,研究立法、司法中的问题,分析比较外国相关立法经验,对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当是有益的。 查封的效力。如前所述,各国大多实行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不动产经查封后,应通知登记机关登记查封的事由,那么,究竟不动产产权登记对查封的效力有何影响呢?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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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人,这也是有些学者反对将优先权在物权法中规定的原因。 这里有必要对物权公示原则本身进行思考。物权之所以需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性效力,其得 页。 [12]参见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 [13]参见申卫星:《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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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权处分与处分行为独立性 (二)法律行为效力要件与处分行为独立性 四、 中国民法典法律行为制度的构造:立法建议 (一)处分行为独立性问题对法律行为制度 比较时才能成立。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当事人的债权意思就足以引起物权的变动效果,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登记最多为这种物权变动效果发生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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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10] 可见,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或不适用于不动产及非托付物,是一个立法政策的选择问题,不是必然的事实。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存在不可逾越 [11]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30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2]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M],123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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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位于何处,具体说明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将债务人不动产具体化并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执行机构负有一般性的调查义务,只是在扣押程序中对当事人提出 参见程晓斌:执行举证制度的设立,《人民司法》1999年第8期;杨浙京、彭海鹏: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设立举证责任的思考,《人民司法》200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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