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松改等三人诉称,2007年1月9日,宋中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单号为:2007410425942015006422号每年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松改、宋姣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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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军,男。委托代理人樊肖波,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以下简称:新野人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龙军 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尹 庆 文审判员李 光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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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因原告的医疗费用(包括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足1万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及伤残赔偿限额120000元内进行赔偿。原告主张后续治疗 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司英讲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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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能举证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莆田公司未履行病史前询问告知义务,且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被上诉人诉请的 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陈熹审判员郑金萍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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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委托代理人胡伟宏,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233号保险大厦。负责人许恒平,总经理 金、吴德荣、李德真即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吴国星与人寿保险公司订立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属实,但是保险合同订立前,投保人吴国星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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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一、一审期间中国人寿唐河支公司保险员刘××证实: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家属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工作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280元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霍晓刚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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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泽义,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崤山路中段北侧39号。负责人:谢小曼, 三门峡分公司以未提供相关手续为由拒绝理赔,无奈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中国人寿三门峡分公司支付李松波保险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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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赵蕊,被上诉人王英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 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已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胡宏战审 判 员 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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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赵蕊,被上诉人刘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 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已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胡宏战审 判 员 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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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成年。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汉文,济源市邵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431号。代表人张士清, 孔某某为受益人,因此只有被保险人马某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后,才能向保险人中国人寿济源公司要求保险理赔。本案中被保险人马某和受益人孔某某在一起事故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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