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任罗山县灵山镇檀堆村支书、村妇女主任负责收取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金的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养老保险金108670.05元挪用给罗山县卓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李X 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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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其它乡镇纳税人缴纳税款时,被告人周奇峰利用其审查、登记国税来源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先后将305803.06元的税款来源登记为南召县城郊乡。事后, 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针对的事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不能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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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崔某某利用担任漯河市源汇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出纳的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单位未发放完的沼气国债项目补贴款10210816元用于经商使用和 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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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告人王洲在从事上述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利用其担任村委文书的职务之便,侵吞征地经费3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 其贪污30000元征地经费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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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并能积极地退出全部赃款。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贪污公款99 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昊 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四条的规定,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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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以来,被告人冯良利用其担任安阳市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卫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在该校筹建的过程中,收受供货方、服务提供方现金人民币83000元、代金券 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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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公安局纪委。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久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查处违章车辆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1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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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及办案人员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宪宾主动交待检察院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另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 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号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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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材料,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证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冯伟垣的归案经过,新乡市劳动就业局证明,证人李××、朱××、王××、王×× 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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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人事材料,新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纪检监察室证明,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冯伟垣的归案经过,新乡市劳动就业局证明,证人李xx、朱xx、王xx、 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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