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持何种罪过形式(故意或过失)立法者并未关注,因为从法律规定来看,它既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也不影响量刑幅度(法律对此只规定 伦理学-犯罪概念研究》中有关论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自然犯与法定犯之说法来源于日本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参见《刑事法学要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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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内容,因而具有直接的反社会性。同犯罪故意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者放任态度相比,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是反对态度,或者由于对危害结果缺乏认识上的预见性而被视为 并不具有合理性。或许可以直接根据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来进行理解,成立一般累犯的刑种条件是对再犯之罪的要求,也就是将除去刑罚影响事由之外的纯粹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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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的司法解释在确定刑法第408条之一的罪名时,并没有遵循刑法第399条之传统将其一分为二,而是统一称之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其原因则在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的情形。在共同过失犯中,各行为人的共同注意义务是其成立的核心所在。所谓共同注意义务是指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危险行为时所承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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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对已然之罪社会危害性重要内容的揭示。由于主观恶性是连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纽带,因此,无论累犯中的后罪是故意罪还是过失罪,它所 与实践,是将犯罪行为的次数、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犯罪性质等客观事实作为成立累犯的决定性因素,进行立论和司法认定、适用法律的。这种界说单纯以犯罪行为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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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化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的范围,宜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至于过失教唆、过失帮助,则均不成立过失共同犯罪。 (三)行为违反了环节性注意义务 所谓环节性注意义务,是 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J).法律科学,2005,(4). [6]冯军.论过失共同犯罪(A).西原春夫古稀祝贺论文集(C).北京,东京: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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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忽视而造成食品污染,从而危害食品安全。若将此种视为安全技术上的不成熟,并不成立。其实际是存在于粮食安全项下的社会分工活动当中,只有进行技术分工的市场化协作才能 ]孙万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6]周光权:《结果回避义务研究兼论过失犯的客观归责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729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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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忽视而造成食品污染,从而危害食品安全。若将此种视为安全技术上的不成熟,并不成立。其实际是存在于粮食安全项下的社会分工活动当中,只有进行技术分工的市场化协作才能 ]孙万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何以成为口袋罪》,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6]周光权:《结果回避义务研究兼论过失犯的客观归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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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导致对违法性的判断只能是纯客观,单纯地以法益是否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为标准,而忽略了行为人的主观违法要素。 行为有体性面临的难题是,它无法 错误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过失的。比如说,行为人意欲杀死甲,结果由于事实认识错误杀死了乙,那么依据目的行为论的犯罪论体系,这时行为人成立杀死乙的过失和杀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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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 之一,故数额犯属于情节犯之概念);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以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为必要,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个别犯罪的构成以发生严重危险为必要,理论上称之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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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无危害结果场合下间接故意的存在并且可以成立教唆犯,有扩大行为人刑事责任范围、加重行为人刑事责任程度的危险。 我国刑法学界一致否认过失教唆犯的存在,即认为教唆犯的主观方面不 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注:李希慧:《论教唆犯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载《中南政法学院院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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