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区别还表现在: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3]此一区别表明了无权处分人、无权代理人 ,与包括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等其他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为物权法律关系-买受人对物的全面支配和得对他人妨害的完全排除。依对《合同法》第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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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有的学者将该原则的具体表现归纳为三点,即将票据代理的独立性排除在外。):一是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通过对票据保证两种属性关系的定位,可对票据保证人能否援引被保证人的抗辩理由对抗持票人的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如对于被保证债务因时效完成消灭的抗辩,票据保证人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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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的范畴。商法中关于商号、商业账簿、商代理、商行为等的规定,以及关于 期间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为促成交易之迅捷,商事法多采短期消灭时效主义规定。例如,各国商法对于商事契约的违约求偿权多适用2年以内的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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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间期日等制度,不能适用于人格权。人格权单独设编,混淆了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关系。相对于总则编 处分的印象。进而言之,如人格权单独设编,则至少在形式上,总则编的法律行为、消灭时效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人格权。见濑川信久在2002年8月27日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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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哪种情形,只要第三人有直接侵害债权之故意,即可能构成侵权。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免除被代理人的债务人对被代理人的债务。③债权让与人于债务人接到让与通知前, 。侵权行为的一个基本法律后果就是产生损害赔偿之债。要消灭此损害赔偿之债,就要首先理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然而,第三人侵害债权又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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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合同的履行条件已发生变化,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变得比他预见的更重,合同仍然有效。”对于由此造成的合同关系失衡仍然采用法国式的处理:由当事人而非法院在 佣金为条件,保证其被代理人能收到他代为售卖的货物之货款的代理人。这种制度把代理制度与保证制度结合起来了,是尚未见诸我国民法而又值得借鉴的制度。 在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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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版,第220页。 [5] 物权行为直接使物权发生、变更、移转或消灭,无残留的法律关系,参见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常见一笔订单分船装运或分批交货,买受人依其各种可能的安排取得物权④代理交易,如,本人仅透过代理人订立买卖契约,而刻意保留物权行为自为之,或另外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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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利弊,利益调和可称允当。 (5)T118可采。但应补充第2款,确认拾得人对国家的“必要费用请求权”。 3. T119准用规定加大了拾 (第二项) 7. T188 是否有必要重复一般消灭事由? 8. T189前段是否为特殊问题?安置依据? 9. T191何谓“居住关系”,指意不明。建议删除。 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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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效力,可以完全不受债权关系无效或者撤销的任何影响,从而使与受让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确定地获得物权即交易之期待利益,使交易变得便捷、安全。但是,仅 而如果《德国民法典》总则中没有法律行为,则其总则将无法形成(代理之抽象会发生同样的问题,而消灭时效完全可以规定于债编,于是,总则中将仅剩下“人”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9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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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人承担义务的签名时,不妨碍其他签名人的债务的效力。第十一条(支票行为的代理)无代理权人作为代理人在支票上签名时,应自负该支票义务。该人为付款后,与被 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利益偿还请求权)支票权利虽因手续欠缺或时效而消灭时,持票人仍得向出票人、背书人或为付款保证的付款人提出在其既得利益限度内请求 ...
//www.110.com/fagui/law_1414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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