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是最为惯用的民事审理程序,然而,普通程序因其程序的规范完整,对于小额诉讼、简单案件仍然显得有些奢侈。从诉讼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简易程序是一种节约 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愿望。 3.消除不满,提高判决的公信力 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与其说来自于国家权力并以之为坚强后盾,不如说来自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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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三级三审制度。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但如果第一审法院实行简易诉讼程序,则仍由原审法院的合议庭进行第二审上诉 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其四是上诉的无限制性。只要是对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性质、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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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设置专门的简单快捷的诉讼程序,称为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上的简易程序不同。简易程序适用的对象是简单案件,至少从理论上来讲,不一定 适用于被告,为何不适用于原告,显失平等原则。再说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放弃到庭辩论,可以缺席判决,由其承担诉讼之不利益,没有必要拘传到庭。训诫与责令具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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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审判组织应当统一为合议庭,不适用简易程序。 f、判决问题 适用审理的前两种方式时,法院对 纠纷引起,而非行政行为引起;其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纠纷解决的前提,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否得到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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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案远远多于调解结案,程序运作中更加重视达到判决的过程已经在作为调查对象的中院成为一般的倾向。这意味着原来支配着我国民事诉讼实务的那种“调解型”审判方式 都市环境的基层法院所做的了解来看,除了简易程序占的比例较大且都正在开展扩大这种程序适用面的改革之外,其民事案件的处理运作与上文描述的情况似乎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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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三)小额诉讼程序?在简易程序外另行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外,还存在大量的争议标的额很小 ,再审的辩论和审理范围应当以当事人再审请求为限。再审理由方面还需要在兼顾判决的安定性与正确性的基础上予以合理科学地规定。4、抗诉案件的再审程序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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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非讼程序功能的发挥,导致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功能失衡。加之我国诉讼程序设置又相对单一,仅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后者只是前者的简化,更是难以适应这些非 公平、更合目的的状态。缺乏独立的非讼程序规范,将其一并纳入诉讼程序范畴,势必使民事诉讼诸多基本理论(如判决效力理论)处于混乱状态。 这里以子女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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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辩论则不得认定为缺席,只能为对席判决。 2、 一方辩论程序的开启 基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法理,一方辩论程序的开启,原则上须经出席当事人的申请 一般认为是传票已送达至缺席当事人或合法受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只能以传票的形式通知当事人,简易程序则可采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如口头传唤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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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程序”变为严格按照一套规范、完整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为此,程序的安定性、判决的权威性理应受到更多的强调。一方辩论主义建立在正统的现代 一般认为是传票已送达至缺席当事人或合法受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普通程序只能以传票的形式通知当事人,简易程序则可采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如口头传唤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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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例如保持沉默、缺席等),可视为放弃,并承担由此形成的判决结果。 (二)程序平等权 民事诉讼是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讼,这种争讼关系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 ,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当事人接近裁判。 国家还根据民事案件的繁简程度,设置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程序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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