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加以细化,而不应过于原则、含糊。再审的事由从程序方面应当包括:1、法院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2、审判组织不合法;3、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 纠联系起来,作为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而不考虑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则必然产生片面性。该指导思想对司法机关而言,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的错误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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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合并中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错误合并可能出于多种原因,其中之一就是联邦法院的管辖缺陷。为此,法院可以决定采取某种程序方式以弥补缺陷。比如,使破坏异籍管辖权 Ed. 59:99. [29]参见[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蔡彦敏等译,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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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些什么?此为必须明晰之理论前提。事实上,现行民诉法对公益诉讼之应有地位并无任何反映,即便纸面意义之规定亦趋近于无。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只有 机构的安排是基于三权分立原则,将检察机关归属于行政序列使得检察官提起民事诉讼得由法院进行管辖,不存在任何权力设置之矛盾。 然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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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诉讼的及时原则是相当重要的。第三,及时原则是实现诉讼效率价值的重要保障。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率、自由、秩序等多个方面,其中效率价值是 《民事诉讼法》未对人民法院和国家所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进行任何规定。如未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管辖不当、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不当、合并审理不当、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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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时,其正确性就不再是绝对 了,如果把它强调和运用过头了,真理可能会变成谬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意味着司法机关无论什么时候发现 的证据”是指生效裁判作出前当事人已经收集和掌握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提供的证据,包括新发现的证据;而“新发现的证据”则仅仅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在生效裁判作出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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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行事,也难确保裁判绝对正确。如何解决这对矛盾就成为诉讼制度中一个难题。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还需协调国家刑罚权与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尖锐冲突 ,德国刑事诉讼法干脆将抗告、上告和上诉程序直接冠名为法律救济程序。那么救济是什么呢?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remedy)是指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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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和平衡关系。抗诉制度属于事后监督机制,其对于常态下的民事诉讼没有任何干预,对其间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没有任何负面影响。只有在 司法机关?如果是司法机关,为什么不审判具体的案件呢?事实上,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案件极为有限,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律见解的功能无从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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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重大原则性错误的。 4.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裁判主体不合法。具体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合议庭未依法律 [5]只要具备再审的法定条件,当事人提出再审之诉的,人民法院就应该再审。 四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公正和效益。为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保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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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诉法中规定了三类程序:普通程序、被害人参加程序和特别种类程序。特别种类程序包括:处罚令程序,保安处分程序,简易程序,没收、扣押财产程序,对法人、社会 决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事实的确定、证据方法的采用、鉴定人确定等问题并未象民事诉讼一样为当事人的合意留下更多的空间。但可以确信的是,各国的立法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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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私人的经济利益(包括40余名渔场职工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较为满意的经济补偿,在私益得到司法救济的同时,为收集民事诉讼证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实际上 公益交织类的案件,依据什么标准办案、无过错责任到底如何确定,法官在法律适用上十分为难。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法,二者在立法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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