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均提出异议,认为证人未到庭佐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被告证据1 证明内容客观属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不能直接 ,其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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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1年4月8日在双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举止异常,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进行感情交流,无法共同生活,同年6月10日,原告将被告送 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是否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本案原、被告自愿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领取结婚证后,原告与被告在双峰老家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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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结婚前向原告隐瞒了事实情况,欺骗原告和其结婚。婚后因双方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且原告经常夜不归宿,2007年6月6日双方开始 重大事实,欺骗了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应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张小军年龄尚小,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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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5万元。被告许鸿辉辩称:一、原、被告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被告也不同意离婚。首先,被告与原告具有稳定的婚姻基础。 :原告刘彩红与被告许鸿辉经办理婚姻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抚育儿女,夫妻已建立一定感情。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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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属实。被告并非好吃懒做,双方也没有发生吵打,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 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一方主张离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即应向法院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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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时常争吵,被告2004年秋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遂引起诉讼纠纷。上述纠纷经原、被告结婚证及光山县凉亭乡大金村民委员会 ,系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2004年秋离家出走,至今与原告分居已满二年,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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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尤艳丽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双方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恩 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婚姻的严肃性,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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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争执,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不准原告 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朱景明二○○九年四月二日书记员李成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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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属实。被告并非好吃懒做,双方也没有发生吵打,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 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一方主张离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即应向法院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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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开始共同生活。由于两人均系再婚,没有感情基础,因此婚后几年,两人经常生气,仅在乡民政所调解离婚就有两 、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婚姻现状已符合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件。1997年,原告经手借给原告之子的3000元钱,为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应在其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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