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杨光生活费。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因此美津公司应向梁杨光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为1604.13元(459.2元/月÷30天×131天×80%=1604.13元 年6、7月份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原因的,但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2、上诉人认为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位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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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即佛山市建行)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即何晓玲),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按有关规定的通知标准执行。”2004年,佛山市建行对同一公司进行脱钩改制,对 合同,故不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佛山市建行未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何晓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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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宋辉生活费。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因此美津公司应向胡宋辉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为642.88元(574元/月÷30天×80%×42天=642.88 排除不应支付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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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凤生活费。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因此美津公司应向王海凤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为1132.69元(574元/月÷30天×80%×74天=1132.69 排除不应支付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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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荣生活费。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因此美津公司应向赵家荣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为642.88元(574元/月÷30天×42天×80%=642.88元 排除不应支付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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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生活费。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因此美津公司应向李兴发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为642.88元(574元/月÷30天×42天×80%=642.88元 排除不应支付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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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福生活费。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因此美津公司应向李广福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为642.88元(574元/月÷30天×42天×80%=642.88元 排除不应支付的条件,即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亦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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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确属劳动争议、主体适格,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合理部分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以原告在其单位的工作年限及 其不存在任何异议。综上,李小南系以私人原因自愿向我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我司不存在无故拖欠李小南工资的情形,一审判决在认定以上两项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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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调整方案,梅东升在60天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并以飞力公司调低其工资为由要求飞力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 工作时间为一年零十个月,故飞力公司应向梅东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5000元。由于飞力公司克扣了梅东升2003年7、8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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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3倍赔偿,即:(工资10639。55元 + 经济补偿金16489。84元)× 3倍 = 81388.17元,赔偿金合计为:94687.6元。同时, 3、由于南海办事处、舒燕公司不应向艾志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也无须向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4、艾志忠在上诉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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