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共欠本金60123.93元,逾期利息为2421.06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在原告处 按时还款,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其行为已表明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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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尹淑君借款情况及借款抵押情况。 被告尹淑君未答辩、未到庭。 被告薄宏 : 一、被告尹淑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借款本金22 883.07元及相应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尹淑君、薄宏程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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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称,2002年5月21日,海淀支行与黄述霞、恒兴基业公司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黄述霞向海淀支行借款149 余额是629.42元,本息合计681 544.42元。 2008年7月15日海淀支行出具个人住房贷款执行处理情况表,载明从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黄述霞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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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公司对祝杰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用途、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还款,其最后一次还款日为2008年8月16日,工商宣武支行已将借款本金请求金额变更为179 432.88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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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借款25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告自愿以 判决如下: 一、郭成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借款本金二十万零六百八十一元二角; 二、郭成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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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工行方庄支行向曹强发放贷款人民币162 000元,用于其从中盛公司购车;借款期限自2003年12月11日起至2008年12月11日止,共60期,曹 :工行方庄支行与曹强、中盛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孙继红向工行方庄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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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工行方庄支行向姚萌萌发放贷款人民币121 500元,用于其从中盛公司购车;借款期限自2003年6月13日起至2008年6月13日止,共60期,姚 :工行方庄支行与姚萌萌、中盛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工行方庄支行依约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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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盛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人民币29 641.66元。合同签订后,工行方庄支行依约足额向杨翊仲发放贷款,杨翊仲仅履行部分还款 :工行方庄支行与杨翊仲、中盛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工行方庄支行依约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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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庄支行有权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罚息;当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工行方庄支行与宋立全、康达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工行方庄支行依约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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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庄支行有权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罚息;当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工行方庄支行与刘晓利、康达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工行方庄支行依约放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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