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重要制度,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 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在一定条件下,皆有权提出抗诉。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申诉的时限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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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依职权启动,恰恰相反,实践中,大量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源自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是提起再审申请的主体,而公权力机关只是基于当事人的 可自行决定暂缓执行却常常妨害、阻却检察机关对该申诉案件的继续审查,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案件设置一些人为障碍等等,大大挤压了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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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而引起再审。(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享有,原审法院自己也享有;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均应当再审。所以,法院和检察院的再审提起权是实在的,不打折扣的,只要自己认为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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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可以直观地解释为客观义务的具体化表现。其一,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再审事由的,应当提出抗诉。这里的应当显然属于责任性规范,其 注意义务。 与刑事诉讼中相类似的,乃是提起民事公诉的检察官,究竟如何处理其起诉者的地位与监督者的地位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为起诉者,检察官理应属于原告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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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撤销其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而且,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这就必然会引起审判监督权以及法律 说。这种观点认为,应当把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发动再审的唯一途径,取消检察院的抗诉监督。理由是,检察院提起抗诉与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不符,干预了属于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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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形象,造成法院社会角色的冲突和紧张。三是人民检察院提请的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提起抗诉,从而启动再审。特别是近年来,有的检察 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监督,通过代表提案、议案、交办案件等途径,往往也能启动再审程序。党委、政府、新闻部门等通过领导交办、舆论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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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生产、生活状态,又引发已经平息的纠纷。故二年的期限过长。 而法律对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并无期限限制,其危害更大。这种无期限限制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0月6日的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维持原裁判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由于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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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只要有一点亮,就达到抗诉目的的抗诉心理行为。 (三)修改现行法律,规范监督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监督和制约的重点应是刑事诉讼,而在民事 形成对抗情绪,使法官失去中立地位,有损法院形象。相反,法院不主动提起再审,而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有利于法院保持中立地位,有助于法官冷静、自律,防止存在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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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通过再审,其改变率达60%到7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10月)等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释, 起诉,也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社会化的表现。与此相类似,支持起诉也体现了检察监督的社会功能。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所展现的社会功能更加无庸赘述了。这些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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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只要有一点亮,就达到抗诉目的的抗诉心理行为。 (三)修改现行法律,规范监督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监督和制约的重点应是刑事诉讼,而在民事 形成对抗情绪,使法官失去中立地位,有损法院形象。相反,法院不主动提起再审,而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有利于法院保持中立地位,有助于法官冷静、自律,防止存在偏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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