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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上诉人50%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王大刚答辩称:被上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不是人身损害 。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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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路桥集团一局一公司与李年艮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李年艮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原一审再审认为,路桥集团一局一公司所属沪蓉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将 第二项。 李年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和理由是,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定职责,未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得否认其效力,原一审法院在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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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1740.15元计算,不予采纳。为此,结合原告诉求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被告永进家?厂应当支付原告工伤待遇范围有:因工受伤接受治疗停工留薪 家俬厂并没有按被上诉人李军实际工资数额参加工伤保险,而是按较低工资标准参保,造成被上诉人李军未能在社保部门获得足额赔偿,过错在于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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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没有提请复议,故被告有权要求享受有关工伤待遇。原告没有为被告参加社会保险,由原告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被告支付有关费用。原告提出被告是由于 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焦点系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问题。根据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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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给被告赔偿费用数额详见原审附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证实不是机械事故,并一致认为,这是属蓄意违章事故。但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提供证据1是其自述材料,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且被告予以否认,故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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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盐步区环镇路。法定代表人简伟文,董事长。上诉人张勇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 由单位按被保险人原标准继续发放,不得减发。且本案中南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没有对上诉人鉴定作出最终评定,上诉人也并非像原审认定那样,无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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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有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对该工伤认定予以确认。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参加社会保险,依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及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正确。本案系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因公受伤所造成损失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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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被告提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因原告没有为被告办理工伤有证据证明,原告应予赔偿。被告住院期间伙食费,原告应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扑助标准 元、住院伙食费580元、工资2671.2元、一次伤残疾补偿金15582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44520元,合共63426.2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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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已由被告支付并支付住院期间每日10元伙食费,在2005年4月19日经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年6月16日作出NO: ,合共9864.8元,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停工留薪标准规定,应予维持。原告不属伤残级工伤,其主张工资赔偿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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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原告应按有关社会工伤保险标准赔偿被告11052元(计算方法见付表),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于 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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