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各向原告吴宗宇借款86000元,合计170000元,双方签订有《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利息在每个月结付一次,每个月的 借款本金139700元及2011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无异议,且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海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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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1.《民间借贷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屠甲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 王某某、潘某某、屠乙、屠丙作为上述借款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告屠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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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该日向其借款114,513元;2、签订于2009年11月10日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证明被告应于2009年11月13日支付114,513元;3、(2009 。同年7月20日,系争房屋产权登记至被告名下。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要有交付钱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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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作为该欠条持有者,本院推定原告为该欠条的权利人。原、被告订立的口头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国家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在原、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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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义上理解,李四出具该收条可说明他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符合民间借贷合同交付生效的特征;第二,该收条上不仅写明了转借款的数额,还约定了利息、 借条,即三方认可该款系被告出借给案外人朱六。综上,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判决由“中间人”李四承担向张三还款责任,对于维护民事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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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文义上理解,李四出具该收条可说明他已经收到了该笔借款,符合民间借贷合同交付生效的特征;第二,该收条上不仅写明了转借款的数额,还约定了利息、 借条,即三方认可该款系被告出借给案外人朱六。 综上,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判决由中间人李四承担向张三还款责任,对于维护民事活动中的诚实守信 ...
//www.110.com/ziliao/article-5327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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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830000元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一审查明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在二审提交《合同协议书》、《项目经理内部承建责任书》、隆林各族自治县通乡油路建设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广西新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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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是2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将50000元现款划到其指定的帐户上,被告向原告 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能永返还原告祝裕龙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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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约定取得的财产。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基于与易仲民缔结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已经取得的财产6000.00元及约定利息,均应返还给原告易仲民。 合计7920.00元,本息合计13920.00元。对于担保人易明胜的保证责任,因借款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无效,故不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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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约定取得的财产。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告基于与易仲民缔结的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已经取得的财产10000.00元及约定利息,均应返还给原告易仲民。同时 %×34个月),本息合计16800.00元。对于担保人易善松的保证责任,因借款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无效,故不应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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