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诉称,2009年12月23日,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奚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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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入住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36天,医疗费用共计8289.1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支出伤情鉴定费150元、停车费140元。上述事实有病历、出院证、 、工资证明、鉴定书及鉴定费票据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与刘艳艳驾驶机动车发生碰撞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艳艳承担主要责任,刘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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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重型自卸货车在本市闵行区北青路口陈思桥200米处与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倒地受伤。经公安机关事实认定,原告不负事故 误工证明、户口簿、居住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鉴定书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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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管乙的陈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海技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车维修项目表和说明、 自行车,沿江场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轿车右侧后部与电动自行车左前部相碰撞,致使被害人戴甲倒地受重伤。事发后,被告人刘某即打“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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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音路、泥城路时,适逢案外人唐敏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原告刘树兴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及案外人唐敏受伤,两车损坏。2009 无事实依据。故第三人申请对原告的伤势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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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结论为蓝色无牌东风货车左前端与受检电动自行车右侧部位发生了接触碰撞; 10、长沙县公安局法医室长公法检字(2008)第281号 事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红秀违反交通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将被害人朱利奇撞死并逃逸,原审被告人李红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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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士贞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张启坤驾驶的豫B-67536号农用货车于2008年5月2日9时30分在326省道171KM+30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 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告驾驶农用货车,原告骑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董士贞受伤。原、被告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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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由西向南行驶至此,适遇原告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因被告陈某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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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向北行驶至茸梅路五昆路口向左借道逆向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左转弯的原告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损人伤。同日,松江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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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11点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松江新城江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被告驾驶沪CE9378轿车沿江学路转弯向西过程中,与原告发生碰撞,致车损人伤。该 的民事责任。一、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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