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随即变更为福源公司,以福源公司名义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本,地号分别为04201664、04201665、04201666。 1999年10月,郭宪 亦认定鸿业公司、郭宪生、福源公司是作为共同一方对讼争土地进行投入,依照鸿业公司与运喜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鸿业公司有义务对讼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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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上签字盖章。2004年,二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后撤诉。2005年8月,二原告按每亩5万元价格给付七户被征地 村委会的730 432.75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早已接管争议土地并已经领取了该地的所有动迁补偿费,被告负有给付原告730 432.75元征地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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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站自行办理,一切费用自负;如遇国家征用或开发建设征用,有关建筑物补偿和土地补偿等均由大东购销站和征用方协商办理。而事实上大东购销站于1996年 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4月21日,大东购销站诉至东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后东陵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原审法院处理。另查,沈海公司系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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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公司,缺乏法律依据。华昌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江门市华庆里2号土地使用权现仍属于原告、七建公司和荣昌公司共同共有, ,相关证据还待核实,故本院依法不予调整。据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土地转让费11197344元,支付违约金9941064元、拆迁补偿费198315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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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海市运喜发展有限公司”随即变更为福源公司,以福源公司名义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本,地号分别为04201664、04201665、04201666。1999年10月,郭宪 认定鸿业公司、郭宪生、福源公司是作为共同一方对讼争土地进行投入,依照鸿业公司与运喜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鸿业公司有义务对讼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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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市国土局签订南国出让字(1993)甲168号和南国出让字(1993)甲169号《南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鸿业公司正式受让位于旋湾经济社地段,面积为132000平方米 鸿业公司、郭宪生、福源公司是作为共同一方对讼争土地进行投入的,依照鸿业公司与运喜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鸿业公司有义务对讼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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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植物提制厂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及合同中约定转让的面积为5272.5平方米,但上诉人与彭州市国土局签订的土地 公司负担。本案第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6,210元,亦由四川省土地开发总公司彭州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立新 代理审判员何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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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我公司合法取得了株洲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位于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一块土地使用权,面积100亩(即66666平方米),用途为开发建设株洲市金世纪创业园。 多次与被告商谈,欲与被告拟定签订正式合同文本,但被告坚持先要办理土地转让办证过户,致使土地转让协议始终未签订。后来,我公司明确告知被告园区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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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基本内容”、“ 孙冠玉与建材公司也未能就该20亩土地的四至达成一致意见”、“土地转让协议在核心内容上约定不明”、“本院也无法确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为 总价款还是预付的部分款项、预付款是157万元还是120万元均存在争议。同时,每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及税费负担等双方均未达成一致。二、原审判决解除合同缺乏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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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没有同意,没有法定的理由;是故意拖延表态,应视为对双方转让土地行为的认可,故双方的土地转让协议时有效的。请求依法确认其对争议的6亩土地享有 能推定同意,认定发包方同意必须以发包方的明示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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