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车逃逸,后于2009年4月15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武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松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 致人死亡,应认定为逃逸致死。其实不难想象,假定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突然横穿马路,机动车驾驶者为避让行人,而撞上电线杆致驾驶员自己受重伤,行人仓皇逃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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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被告,《道路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 限额部分,按照规定的其他部分赔偿。 本案被告;2、原告违法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确认原告违法事实,但是认定事故同等责任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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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来一辆黑色无牌奥迪车,行驶速度大约100公里,行至计生大楼对面时将一名横穿马路的女孩撞飞,奥迪车驾驶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是以原速度向龙山路西逃逸, 此事故全部责任,李增茹和蒲文胜均不负此事故责任。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岗违反道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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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要确定你的亲戚是否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关键是看其横穿马路的行为是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 我国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对照《刑法》的规定,你的亲戚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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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宁陵县公安局车管所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王书清没有在宁陵县公安局车管所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宁陵县人民医院伤情治疗证明书证明:2004年11月8日晚7点左右, 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机动三轮车与从南向北横穿马路的两个行人相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宁陵县人民医院的王大明大夫等提供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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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25岁,1976年2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东二营乡,农用机动车司机,2001年1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被告人:关丽云,女 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海丰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被害人应当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人由于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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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牡丹江路约150米处横穿马路时,被被告钱某某驾驶的被告须某某名下的沪DXXXXX号小轿车撞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 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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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集团公司偿付孙XX夫妇85152.57元;三、被告王新刚对第二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1年4月22日被告人王新刚亲属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新刚驾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未能保持安全车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横穿马路负次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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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成立刑事责任的过失行为,被监督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比如,张女带着其五岁孩子步行街道时,其子突然横穿马路,一正常行驶的司机紧急刹车,造成后车撞上前车 车辆不合格,对其在投入使用时发生事故就应当有所预见,从而产生相应的禁止他人使用的监督义务。如陈建华同意他人驾驶不合格机动车肇事案: 沈焕根系慈溪市某涂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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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送到了医院。” 魏女士说,当听到小偷的伤势不重,并且没有自己的责任后,她才安心地回了家。 ■ 律师说法 抢包男子仍要受刑事处罚 针对此案, 规定,事故的责任方在于横穿马路的抢包男子。但由于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弱势群体,案件的最终处理,需要看交警对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机动车可能仍需承担事故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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