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罪和盗窃罪,后行为人也应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22〕(2)具有持续性效果者是例外。认为根据行为共同说和因果共犯论,后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及结果不具有 由决定犯罪基本性质的要件所构成并且作为设定犯罪之罪质和刑罚层次的基础或中介的犯罪。参见王志祥:《危险犯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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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 ,日本:有斐阁, 1984: 10. [ 4 ]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M ].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8788. [ 5 ]林东茂. 危险犯与经济刑法[M ]. 台湾: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15. [ 6 ]何秉松. 刑法教科书[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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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础,或者说是危险分配一方面的问题。 在该判例实质性采纳信赖原则后,相继得到瑞士、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判例以及学术界的承认和支持。该原则诞生之初,主要 首先介绍给日本刑法学界、司法界的学者西原春夫所说的,并非是偶然使用信赖原则否定过失犯的成立,与以前认定过失相比,从有意识地采用信赖原则,在确实缩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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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了过失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其中的措施之一是设置过失犯的危险犯,认为技术上的犯罪具有特殊性,所以应当作出规定,只要违反规范上确立的安全法律,不论 即业务行为的反复继续性,又对业务行为的范围进行了适当的界定,即要成立业务过失犯罪,还必须要求反复继续进行的行为对社会生活有较大的危险性。正如我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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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侵害或威胁,但已为历史养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许可,因而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不成立犯罪。从理论渊源而言,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德国刑法学家韦尔兹尔(Welzel)在目的行为 基础上,从以行为无价值为底蕴的人之违法观发展而来的。传统的因果行为论将违法之根据委诸法益侵害或危险之结果,是所谓结果无价值论或物之违法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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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比仅仅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危险的危险犯的法定刑重,并且危害结果越严重,犯罪情节越恶劣,实害犯的法定刑就应当越重;(2)过失犯罪中,业务过失犯罪的 有组织地实施犯罪行为规定了比孤立的个人犯罪严厉的法定刑,有的还专门规定组织、成立、领导或参加以犯罪为主要目的和活动的犯罪组织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相应规定严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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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比仅仅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危险的危险犯的法定刑重,并且危害结果越严重,犯罪情节越恶劣,实害犯的法定刑就应当越重; (2)过失犯罪中, 业务过失犯罪 组织地实施犯罪行为规定了比孤立的个人犯罪严厉的法定刑,有的还专门规定组织、成立、领导或参加以犯罪为主要目的和活动的犯罪组织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相应规定严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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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着手实行时,就成立共犯。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在正犯的实行行为有时间间隔的情况下,就可以对共犯承认并合罪。这与我在不作为犯以及过失犯的罪数中的 中的一个阶段,从实质上看必须产生了发生结果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将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作为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条件,意味着发生了法益侵害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才处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02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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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着手实行时,就成立共犯。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在正犯的实行行为有时间间隔的情况下,就可以对共犯承认并合罪。这与我在不作为犯以及过失犯的罪数中的 中的一个阶段,从实质上看必须产生了发生结果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将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作为处罚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条件,意味着发生了法益侵害的具体的、紧迫的危险才处罚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1701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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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28]。批判意见认为,通说的刑法理论将客体作为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所谓客体就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就是实质性的 单位,也有可能因为某些犯罪不需要危害后果而不存在具体的被害人,譬如行为犯、危险犯就不需要危害后果的存在,从而也就可能没有相对应的现实的被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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