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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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另外, 公司法第一 具体背景,谨慎运用这一限制性条件,只要公司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面临破产,则就应启动司法途径解散公司。 此外,在立法完善之前,应该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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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但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项权力形同虚设,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从而会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国,针对上述问题建立了临时财产管理人,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11](p137138 )有学者主张仿效上述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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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相比之下,我国的破产财产管理机制在立法上却不完善。我国从法院受理破产时,破产程序就开始了,但清算组要在法院作出丰产宣告裁定后15日内成立 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破产法意见》中解释为: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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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并受信义义务的制约。 由于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破产受托人,因此,从破产宣告或受理破产申请时起,破产财产就独立于破产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个人管理人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但是,这种对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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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双重规定。例如,德国破产法实行的是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破产申请以后要由法院作出破产裁定程序才能开始, [4]但是,对破产撤销权的临界期起始时间却规定为自 了破产临界期限,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缜密性。我国新《破产法》规定临界期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或6个月的一段时间,而没有规定自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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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寻求救济,例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终结诉讼或终结 ,第244页。 [13]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 [14] 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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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但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这项权力形同虚设,其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从而会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国,针对上述问题建立了临时财产管理人,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11](p137—138 )有学者主张仿效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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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双重规定。例如,德国破产法实行的是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即破产申请以后要由法院作出破产裁定程序才能开始, [4]但是,对破产撤销权的临界期起始时间却规定为 了破产临界期限,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缜密性。我国新《破产法》规定临界期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或6个月的一段时间,而没有规定自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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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益——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并受信义义务的制约。 由于将破产管理人定位于破产受托人,因此,从破产宣告或受理破产申请时起,破产财产就独立于破产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或个人管理人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但是,这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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