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经法庭质证。被告人秦光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愿意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光明与阳朔县兴坪镇老屈 支持。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费无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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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朱登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原审附带民事判决依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胡爱华、朱登连、朱登霞、朱登科要求增加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铁刚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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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XX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继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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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1.71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徐文透的亲属提存15000元到本院作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被害人陶xx 护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诉请赔偿后续治疗费,该费用没有实际发生,精神损失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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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8岁。原审被告人张飞飞,男,2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67952.23元。原审被告人张飞飞对本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没有异议。就附带民事诉讼同意赔偿。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再审中认为被害人王×的伤情经补充鉴定属重伤,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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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红故意伤害一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20000元。后经 禹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禹州市人民法院(2004)禹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等证据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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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共计106159.50元,应由被告人焦红君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50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刑事司法理念。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事实方面,情节一般;二是民事部分调解,且已履行,矛盾得到化解,被害人要求判处缓刑;三是判处缓刑有利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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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41465.25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交了相关的医疗票据计款8863 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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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8636.8元;3、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董朝峰、王港对张庆红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庆红犯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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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材料、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韦柳斌伤情照片、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总结、休假证明书及医疗费、 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请,认为其要求赔偿后期治疗费没有相关的证据,其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对于该两项诉请均不予支持。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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